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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监理单位进京承揽业务备案 程序

 北京于律师 2010-12-06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京承揽业务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1063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京承揽业务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5号令)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外省企业出具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4. 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5. 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在京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任命书复印件;在京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6. 在京备案工程监理单位情况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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