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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昵称2901133 2010-12-0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请问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适用此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04-23 阅读次数: 6610 [ 字体大小:    ]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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