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说起:张某应聘进入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工作。不想,工作后,张某脸上陆续长出青春痘。某日一客户来公司进行会谈,对公司老板说张某似乎有损贵公司形象。老板会后即安排张某承担打字员工作。张某不服,遂发生争议。
上述案例中,公司对张某的岗位调整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只能有两种渠道。
1.协商一致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也同意调整岗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则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不仅要求协商一致,而且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2.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变更。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当符合三种法定情形: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二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具有单方依法变更权,无需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此外,即便是在用人单位具有单方依法变更权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应当考虑岗位调整的合理性,而不能随意调整。律师 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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