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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题题库(填空题部分)

 昵称5040276 2010-12-10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题题库(填空题部分)

  

1、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3、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5、《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6、《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7、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8、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和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9、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三种媒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11、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2、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13、《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1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6、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的意见,进行查处。

17、《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日期是1991年6月29日。

18、《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9、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0、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21、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2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2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25、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26、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27、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28、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2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0、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3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3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3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36、《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7、《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9、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1、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4、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5、《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

46、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4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5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5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7、《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58、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6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6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6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6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6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6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9、在向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7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7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7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件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7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4、<<国家赔偿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5、《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

76、《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给予赔偿。

77、《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8、《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79、《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80、《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他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3、<<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85、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6、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烟草专用机械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87、运输卷烟、烟叶过程中,购销合同原件必须与准运证同行。

88、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四类。

89、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

90、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

91、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92、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

93、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需要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9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95、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五种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96、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五种烟草专卖品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97、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98、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99、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生产特定烟机部件需要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定点许可。

101、个人最多可以异地携带国产卷烟2000支,外国卷烟1000支。二者合计不得超过2000支。

102、邮寄卷烟每次以二条为限。邮寄烟叶、烟丝每次以五公斤为限。

103、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104、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10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

106、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上印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107、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专用印章的印章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108、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09、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0、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11、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

112、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13、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14、伪造、变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16、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7、对企业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发证机关应当在签署意见的机关提交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8、<<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1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120、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121、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122、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3、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124、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12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12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127、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128、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129、烟草公司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30、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131、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132、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133、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134、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135、根据实际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136、违反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7、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38、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39、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构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行政专卖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140、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14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142、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143、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144、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145、凡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146、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49、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50、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应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

151、《烟草专卖法》共有八章46条。

152、制定《烟草专卖法》的意义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5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154、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155、《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156、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刷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157、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58、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59、依法查封、扣押时无当事人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它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的可按无主处理。

160、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161、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162、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63、查处违法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6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6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166、当事人拒绝在勘验笔录、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上签名,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并载明当事人拒签的理由。

167、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载明当事人拒签的理由。

16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69、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是两年。

170、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

171、听证公开进行的,允许公众旁听。

172、对无证经营合法进口外国卷烟的,烟草专卖局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73、印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属出口倒流的卷烟。

174、经营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

175、对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76、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177、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17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17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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