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无棣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办理税务登记日期2007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建筑工程策划。
二、调查过程
在进行所得税收入分析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07年所得税申报时没有申报这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只有其他业务收入402322.31元,无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99万元,期间费用197万元,申报所得-198万元。经分析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利用隐瞒收入或多计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或是工程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申报时未按毛利率进行纳税调整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落实疑点,检查人员通过到开发现场实地了解完工进度,到房管部门采集该公司的涉税信息,了解房屋销售情况等多种形式,基本掌握了企业的经营状况:经与财务人员及部分住户交谈,了解到该公司开发的一期工程未施工完毕,掌握了该企业实现预售收入等有关情况。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中 “预收账款” 科目的期末数进行分析,发现有“预收账款”长期挂帐情况,年末预收账款发生额为15476579元,年初则没有。 从上述综合分析,可能存在预售收入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预收房款申报所得税时未按照毛利率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经过检查发现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挂在“预收账款”的15476579元,系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所得的商品房款,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按当期成本配比原则,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未及时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547657.90元。(毛利率按10%计算)
三、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的第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150万元。相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入库。
四、加强征管的建议
1、税务部门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土地、建委、规划、金融、地税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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