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王桂婷 2018-03-09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把握,收入确认的时点难以把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做个梳理:

一、开发产品是否完工的判断依据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实际操作:切记符合条件之一就视为已完工,就应当结算计税成本。现实操作中,很多企业都以交房为结转条件,延迟了结算时点。

二、     开发产品未完工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操作: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所收取或应当收取的款项,账务上一般体现为当期预收账款发生额,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为此时,开发产品尚未完工,计税成本无法确定,故采用收入*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操作:累计已签合同实现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减去未完工时已预计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签约销售10000㎡,实现预收房款100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2014年签约销售15000㎡,预收房款15000万元;2015年签约销售20000㎡,收取房款20000万元;该开发产品2015年取得竣工备案证,总可售面积50000㎡,计税总成本40000万元。当地预计毛利率为10% 。

2013年:10000*10%=1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15000*10%=15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开发产品完工,单位计税成本=40000/50000=0.8万元/㎡

2015年实际毛利额:20000-20000*0.8=4000万元;

2014年实际毛利额:15000-15000*0.8=3000万元;

2014年实际毛利额:10000-10000*0.8=2000万元;

2015年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000)+(3000-1500)=6500万元 。

          总结: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实际为“收付实现制”原则,与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存在税会差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