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时间把握,收入确认的时点难以把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做个梳理: 一、开发产品是否完工的判断依据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实际操作:切记符合条件之一就视为已完工,就应当结算计税成本。现实操作中,很多企业都以交房为结转条件,延迟了结算时点。 二、 第九条
实际操作: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所收取或应当收取的款项,账务上一般体现为当期预收账款发生额,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为此时,开发产品尚未完工,计税成本无法确定,故采用收入*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发产品完工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
第六条 第九条 实际操作:累计已签合同实现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减去未完工时已预计的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签约销售10000㎡,实现预收房款100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2014年签约销售15000㎡,预收房款15000万元;2015年签约销售20000㎡,收取房款20000万元;该开发产品2015年取得竣工备案证,总可售面积50000㎡,计税总成本40000万元。当地预计毛利率为10% 。 2013年:10000*10%=10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15000*10%=15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开发产品完工,单位计税成本=40000/50000=0.8万元/㎡ 2015年实际毛利额:20000-20000*0.8=4000万元; 2014年实际毛利额:15000-15000*0.8=3000万元; 2014年实际毛利额:10000-10000*0.8=2000万元; 2015年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00+(2000-1000)+(3000-1500)=6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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