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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和验收技术规程(审核意见)

 泪花流 20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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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了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行为,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制定本规程。

注:省略工序或工艺的写法,改用宏观目标写法。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所采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和质量评定。

注:规避建筑工程的具体分类,省略构件分类。

 

3 基本规定

 

3.0.1 生产企业应有与其生产规模、产品生产特点和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工艺设备和资金等资源。

注:基本规定中,细节不宜写到位,不如以系统管理架构入手,写宏观控制要求。(本条替换3.0.13.0.3条)。

3.0.2 生产企业应建立并保持与其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将其制度、程序等制定成质量体系文件。

3.0.3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企业应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3.0.4 原材料生产供应商应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应经供应商的能力评审。

注:材料、部品、配件都是外购产品,强调合格的供应商评审是质量重要保障。(本条替换3.0.43.0.5

3.0.5 生产企业应做好产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出厂产品应符合本规程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0.6 构件起吊和运输前应检测混凝土强度,符合本规程规定、设计要求时,方可吊装和运输。

3.0.7 检查合格的构件产品应建立产品标识系统,生产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出厂产品的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位、质量情况等编码信息。

注:替换原3.0.6

3.0.8 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注:新增加的强制性条文,引自GB50205. 3.0.7 条删除,因为“母规”9.1.3一般规定中已有对缺陷构件的处理方法。

8 标志、产品合格证

注:按产品标准编写,此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宜排列在“7 构件质量验收”后,原“6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中6.5存储与成品保护和6.6运输删除,放在新增“9 存放和运输”中。

8.1 标志

8.1.1 构件脱模后应在其表面醒目位置,按设计要求对每件构件进行编码;

8.1.2 构件编码系统应包括产品商标、构件编号、规格型号、质量情况、使用部位、外观、坐标、生产日期(批次)及(合格)字样;

8.1.3 构件编码所用材料应用水性环保涂料或塑料贴模等可清除材料。

8.2 产品合格证

8.2.1 构件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对供应的产品签发产品质量证明书,明确重要的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还应提供安装说明书。

8.2.2 构件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格证编号、采用标准编号、构件编号;

2 产品数量;

3 构件规格;

4 质量情况;

5 制造厂名称、制造日期、出厂日期;

6 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9 存放和运输

9.1 构件存放

9.1.1 构件的存放场地应是坚实的混凝土硬覆盖地面或经人工处理的自然地坪,满足平整度和强度要求,并有排水措施。

9.1.2 构件码放应按出厂日期、规格和种类分别堆放。

9.1.3 构件应按吊装、存放的受力特征选择卡具、索具、托架等吊装和固定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存放过程中预制混凝土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预埋吊环宜向上,标识向外;

2 柱、梁等细长构件存储宜平放,且采用两条垫木支撑;

3 楼板、阳台板构件存储宜平放,采用专用存放架支撑,叠放存储不宜超过6层;

3 外墙板、楼梯宜采用托架立放,上部两点支撑。

9.1.4自构件脱模后,在吊装、存放、运输过程中应对产品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木垫块表面应覆盖塑料薄膜防止污染构件;注:原6.5.3 条增加塑料名词

2 外墙门框、窗框和带外装饰材料的表面宜采用塑料贴膜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注:原6.5.323内容合并。

3 外露预埋件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注:构件生产过程中就要求预埋件进行热浸镀锌处理,此条删除。

3 钢筋连接套管、预埋螺栓孔应采取封堵措施。

9.2 运输

9.2.1 构件出厂日混凝土强度实测值不应低于30Mpa;预应力构件当无设计要求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注:原6.6.1条内容增加预应力构件出厂日强度要求。

9.2.2 构件运输宜选用低平板车,并采用专用托架支撑,构件与托架应绑扎牢固。

9.2.3 预制混凝土梁、楼板、阳台板宜采用平放运输;外墙板宜采用竖直立放运输;柱可采用平放运输,当采用立放运输时应防止倾覆。

9.2.4 预制混凝土梁、柱构件运输时平放不宜超过2层。

9.2.5 搬运托架、车厢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间应放入柔性材料,构件应用钢丝绳或夹具与托架绑扎,构件边角或锁链接触部位的混凝土应采用柔性垫衬材料保护。

9.2.6 构件运输到现场后,应按照规格、品种、构件所在部位、施工吊装顺序分别设置存放场地,存放场地应在吊车工作范围内。

4 材料和部件

4.1 混凝土

4.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混凝土配合比宜有必要的技术说明,包括生产时的调整要求。

注:重新调整原条款词语的逻辑关系,强化配合比设计依据的系统构成,淡化混凝土的设计和工作性能指标。

4.1.2 构件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或验证:

1 原材料的产地或品质发生显著变化时;

2 混凝土配合比超过6个月没有生产,重新生产前;

3 合同要求时;

4 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注:新增条款,混凝土配合比经常随工程的进度、质量、材料发生变化,调整配合比是常态。

4.1.3 混凝土生产设备和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生产要求,计量装置在检定和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检查:

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 停产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3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注:新增条款,质量影响五大因素“4MIE”,即:人、机、料、法、环。设备的影响因素要充分考虑

4.1.4 每个生产班次的混凝土生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生产设备和计量装置等进行必要的检查;

 2 混凝土搅拌、振捣和养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3 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和控制原材料的计量误差。

注:新增条款,生产班组每天的工作要点。

4.1.5 混凝土原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注:新增条款,强调材料准入门槛。

4.1.6 混凝土原材料应按品种、数量分别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和掺合料必须存放在筒仓内,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的水泥不得混仓。水泥存储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 砂、石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有防止混料和扬尘措施;

 3 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种分别存放,并有防止沉淀等措施。

注:本条对应原4.1.4 条,补上引导词,重新编辑内容。

4.1.7 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应按附录B执行。

注:本条对应原4.1.3 条,简化正文内容,具体执行标准移至附录B

4.3 钢筋与钢材

4.2.1 钢筋加工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工艺要求,运行可靠,维护良好。钢筋加工时宜配置有助于生产和质量控制的设施和机具。

注:本条是新增条款,钢筋加工是关键工序,应对其提出原则要求。

4.2.2 钢筋骨架、钢筋半成品、配件和埋件等,其位置、钢筋接头位置、同截面钢筋接头率、焊接(绑扎)质量和钢筋骨架的尺寸等应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注:1 本条是新增条款,给出钢筋制作要点。

2 ……以下继续接原 4.2.1条~4.2.6 条内容。

4.5 预埋件

4.5.1 构件脱模、翻转、安装和明露管线布置,应设置预埋件进行就位和固定。

注:调整原条文词语,正文一般不解释名词或避免口语化倾向

4.5.2 预埋件的材料、品种、数量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制作。

注:具体该称谓什么图?还是规避的好。

4.5.3 预埋件表面应进行热浸镀锌或环氧富锌漆处理。

注:新增条款,钢材表面处理应考虑耐久性。

7 构件质量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验收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7.1.2 门窗、外装饰分项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

7.1.3 制混凝土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不得作为结构构件使用。注:GB50204的规定

7.1.4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规定执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程第6.4节的相应规定执行。

注:新增条款。

7.1.4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预制构件质量评定为合格。

1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质量经检验合格,无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使用要求的缺陷;

3 一般项目中的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5%,允许偏差不影响结构构件安全、施工安装和正常使用。

7.1.5 模具、构件制作原材料、部件、构件的制作质量均应在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人员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按检验批进行检验和评定。

7.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7.2 主控项目

7.2.1检查构件生产过程中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和验收合格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所有验收合格单必须签字齐全、日期准确方可归档。

7.2.2 预制混凝土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示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

7.2.3 构件上预留钢筋、连接套管、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偏差应满足表7.2.2规定。

注:本条是原7.2.2 条后段内容,建议另起新本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构件制作图和变更图进行观察、测量。

 

7.3 一般项目

7.3.1 预制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2.3的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注:从原7.2.3的主控项目调整为一般项目,按GB50204比对,表面缺陷不是影响构件安装质量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7.3.2 预制混凝土构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经全数自检、互检合格后,专检抽检不应少于30%,且不少于5件。

检查方法:钢尺、靠尺、调平尺检查。

注:原7.3.1条,按三检制检查分类简单,构件全数自检互专检,专检30%GB50204提高6倍。

7.3.3 门框和窗框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7.4 结构性能检验

7.4.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7.4.2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应按GB502049.3款要求执行。

7.4.3 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7.4.4 结构实体应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1 整体尺寸;

2 连接部位混凝土及灌浆料的强度;

3 悬挑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

4 外墙板接缝处防水构造;

5 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注: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其他项目”。

7.4.5 混凝土及灌浆料的强度检验,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方法检验。

7.4.6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由设计单位进行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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