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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料所见“警察”含义考

 川流不息@ 2010-12-14
中国古代史料所见“警察”含义考  

关于中文“警察”一词的来源,海内外警察学界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中国警察史和中国治安史的研究是很有帮助的。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也存在着引用史料不当、引用史料不足的缺陷,从而导致所得出的结论仍有商榷的余地。本文即以笔者平素阅览史籍积累的有关“警察”一词的史料为依据,纠正现有研究成果中的一些错误,以进一步明确古代“警察”一词的含义。笔者阅览史籍有限,管中窥豹,错误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关于中国古代“警察”一词出现的时间

 

 

    许多学者指出“警”、“察”二字在先秦史料已屡有出现,并引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解释其含义,这是正确的。但“警”、“察”二字何时并用为一词,学者的观点是不同的。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清末沈家本引用元托克托等撰《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的记载,认为“警察二字,始见《金志》,疑日本警察之名,即取诸此也。”[1]
    第二种意见是《警察大词典》“警察”条谓:《汉书》中有“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的记载。[2]当代学者多承此说,认为《汉书》或汉代已有“警察”一词。
第三种意见是有学者引用宋代王钦若、杨亿等编纂的《册府元龟》卷[3]认为三国时期的吴国已使用“警察”一词。
其实以上三种意见都不确切。
    第一种意见把“警察”一词出现的最早时间推得过晚,实际上在《金史》以前的文献中就多次出现“警察”一词。
    第二种意见是引用史料不当。有学者已经指出“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是唐初颜师古注释《汉书·武五子传》的材料,并非出自东汉班固《汉书》的原文,[4]不能作为汉代已经使用“警察”一词的证据。班固著《汉书》是在东汉章帝建初年间(公元唐代


二、古代“警察”作为动词的含义


    现代汉语中 “警察”一词是名词,其含义是指警察机构、警察制度、警察职能以及警察人员。那么中国古代史料中的“警察”一词与此有什么异同呢?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古代汉语中“警察”为动词,少见为名词,也没有见到以“警察”一词命名的机构或人员,因而古代“警察”与现代“警察”一词没有什么关系,现代“警察” 一词应该是清末日本移译过来的。由于这个结论仅仅是依据前引《金史·百官志》、《汉书》颜师古注及《太平广志》卷羯盘陀国城西二百余里至大山,……山崖崩圮,中有苾刍,瞑目而坐,躯量伟大,形容枯槁,须发下垂,被肩蒙面。有田猎者见已白王,王躬观礼。都人士子,不召而至,焚香散花,竞修供养。王曰: ‘斯何人哉?若此伟也!’有苾刍对曰:‘此须发垂长而被服袈裟,乃入灭心定阿罗汉也。夫入灭心定者,先有期限,或言闻犍椎声,或言待日光照,有兹警察,便从定起。若无警察,寂然不动,定力持身,遂无坏灭。断食之体,出定便谢。宜以酥油灌注,令得滋润,然后鼓击,警悟定心。’王曰:‘俞乎!’乃击犍椎。其声才振,而此罗汉豁然高视。”这里的“警察”
说的是入灭心定阿罗汉在椎声刺激下自己苏醒。
    其后,宋明理学家常用“警察”一词表示内心的警惕反省。如宋佚名氏撰《州县提纲》卷论语答问》卷上,宋朱熹撰《晦庵集》卷[5],描述的就是张敞如何“警察”昌邑王刘贺的。从上下文的内容来看,这里的“警察”实际上包括多重含义:既有警戒、预防盗贼加害刘贺之意,又有监视、监督、控制刘贺之意,也包含调查、侦查与刘贺来往人员之意。
    从现有史料看,此类“警察”用法,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行为。
卷399载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置御史,正欲警察权贵”。同上卷430载殿中侍御史孙升言:“六曹百司之事不至於颓弊者,赖有六察以为之警察尔”。宋赵汝愚编《宋代名臣奏议》卷109载“缘台官为天子耳目,將使警察百辟,以防权幸之非”。
    2、表示警戒、预防,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安全防范行为。如唐玄奘撰《大唐西域记》卷宋陆游撰《南唐书》卷
……今愿择精敏吏考验之。魯公首肯,即命吏警察,如言。”癸亥,令天雄军以北及滨、棣、德、博等州,警察部内,有因敌骑入寇,惊劫民户资财,情理切害者,不限有赃无赃,首从并处斩讫。”
    同上卷316载宋神宗元丰四年手诏:“陕西、河东次边近里州县,出自议兵之初,朝廷使选择守令者,不惟欲供办军须,与转漕之官协力,盖以部内兵民一朝悉发远从征讨,则萧察奸宄,绥靖乡庐,乃所责任。可以朝廷之意,丁宁申谕,俾各遵守。苟能於兵夫未还之间,警察贼盗特为希少,镇拊部民各获居安,当议旌褒,显擢职任。”宋史全文》卷……乞將本州兵马鈐辖羊滋移往前去,置廨舎,警察奸盜。”全集》卷殿中侍御史章谊诏对:“陛下警察有巡尉之官,惩艾有刀锯之辟,大则陈诸原野,小则肆诸市朝,然而盜不可息者,循良平之吏不进也。”
    5、表示通过日常管理预防、制止特定场所、行业的犯罪,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公共场所和行业治安管理行为。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戊寅诏:“访闻关右民每岁夏首于凤翔府岐山县法门寺为社会,游惰之辈,昼夜行乐,至有奸诈伤杀人者。宜令有司量定聚会日数,禁其夜集,官吏严加警察。”这里“警察”指的是对民间大型活动“社会”的治安管理。元孛术鲁翀等撰《通制条格》卷28“妖书妖言”条载载刑部之议:“印造无根经文,盖因切名僧道之徒,不修戒行,往往撰造妖言,舍施符水,苟图钱物,惑世诬民,关系非轻,理合遍行禁治。若有似此违犯,罪及寺观主首,其有不居寺观,四方游荡,恣为邪说之流,亦令所在官司常加警察。”[6]这里“警察”指的是对印造经文及寺庙的治安管理。


三、古代“警察”作名词用的含义


    学者认为古代“警察”一词少见为名词,没有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机构。这个结论有些模糊。少见为名词,不等于没有作为名词使用的情况。没有以“警察”命名的机构,这没错,那么有没有以“警察”命名的职能呢?毕竟现代汉语中“警察”一词除指警察机构外,还可以指警察职能、警察人员、警察制度等。从笔者看到的材料来看,古代“警察”一词是可以作名词用,其含义有三个方面。

    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卷71《萧希甫传》记载:后唐天成年间([7]
    按:“身处班行,职非警察”中的“班行”为名词,本义是指中央官员朝会时按官品高低分班、分列站立于朝廷,后成为中央官员的代名词。按照古文对应的规律,与“班行”相对的“警察”,也应该是作名词用。萧希甫担任左散骑常侍、集贤殿学士判院事的职务,按照《旧唐书?百官志》的记载,左散骑常侍属于门下省,职责是侍奉规讽皇帝,备皇帝顾问应对;集贤殿学士属于中书省,职责是参与机要,备皇帝顾问,为皇帝起草诏书。“身处班行,职非警察”是批评萧希甫身为中央政府的要员,他的职能或职责应该是顾问皇帝应对,而不是“警察”的职能,不应该越职告发士兵叛乱。从这份诏书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断定,告发士兵叛乱是当时的“警察”职能之一。如果说,上引的诏书中“警察”一词为名词,指警察职能、职责,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同书的另一份诏书中,“警察”的这个用法就更为明确了。
   《旧五代史》卷[8]
按:唐初本来实行是军民分治。州、县管理民政,州之上有“道”,设采访使(后改为观察使)负责监察,并兼任大州的刺史;边地设有节度使辖区(方镇、藩镇),辖区内要地设立屯兵多又有长期驻地的军镇,由节度使节制,节度使只管军事防御,不参与民政。唐玄宗时,安禄山身兼范阳、平卢两节度使,又兼河北道采访使,开了集军政、民政于一身的先例。安禄山正是凭借这个有利背景发动了叛乱。为扑灭安史之乱,唐政府在全国普遍设置方镇、军镇,结果导致了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一直延续到五代十国时期。在藩镇割据的形势下,节度使往往兼采访使(观察使)、大州刺史,集军政、民政大权于一身,军民分治被彻底改变。诏书中所谓“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厘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批评的就是这种情况。为改变这种政途不一的局面,诏书要采取的措施是:“其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就是强调县令的职能是婚姻、土地、诉讼、赋税、户口、徭役,是民政;而军镇的职能是擒拿奸盗,保护民众,是“警察”职能。要求把县的行政职能与“军镇警察”职能分别开来,“各守其分”,“各行按责”。
    宋李流谦撰《澹斋集》卷□盗狗偷,趁夜不祥,苟侦逻不密,虽三户睫,不得交然。”这里“警察”的意思也是指某种职责。


    宋苏籀撰《双溪集》卷[9]
    按:此处“警察”与“邻保”相对,而“邻保”就是宋代实行的保甲制度,因此,“严警察之备盜”指的应该是严格加强防备盗贼的警察制度。

    宋廖行之撰《省斋集》卷……凡兹警察之吏,宜用精明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用作名词,从上引史料来看,仅仅是在五代和宋时期。

 

 

四、小结


    从以上对中国古代“警察”一词的考察,我们认为:“警察”一词出现在唐初,流行于唐宋元时期,元以后使用较少。“警察”大多数情况下是做动词用,其含义,一是内心的警惕省察,二是警戒、预防、侦查、监视,大致相当于从事现代警察的行为。在五代和宋时期,“警察”可以为名词,主要指代“擒奸捕盗,庇护部民” 的职能,也可以指某种制度或人员。“警察”做为一种职能,统治者曾经设想把它与州县行政区别、独立出来。不过由于在中国古代,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军警不分、政警不分,也成了中国古代警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10]虽然,五代十国时期尝试把“警察”职能从行政职能中区别、独立出来,但并没有成功;而且此时期的“警察”职能也还是归属军镇,军警不分的特点还没改变。至于这种尝试为什么不能改变军警不分、政警不分,并非本文重点,今后当另文撰述。

[1]中华书局,[2][3]四库全书》本。本文所引古文献不注明版本者,俱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大学学报》[5][6]元孛术鲁翀等撰,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第69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7][8][9]宋苏籀撰《双溪集》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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