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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扣除土地增值税问题

 昵称2901133 2010-12-15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扣除土地增值税问题
2007年10月29日
    咨询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机关认为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未符合汇算条件)不能税前扣除,而我司认为土地增值税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由是:1、我司已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是销售房产后房产增值而产生的纳税义务,该义务应该归属房产销售发生当期(但政策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不管预缴是多交或是少交,均可递延到符合汇算条件时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时才补缴/申退)。所以我司认为归属于当期(纳税年度)的土地增值税(超过预缴、尚未缴纳的部份)应可以在所属年度应纳税所额中扣除。请解答。

    答复:  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未取得合法可扣除的凭证,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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