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2009)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4.2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99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77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642.58 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10632 采矿业 17475 制造业 1978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4708 建筑业 1671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29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871 批发和零售业 19152 住宿和餐饮业 14755 金融业 30922 房地产业 222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8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70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9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458 教育 2423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69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091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2740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七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9855.48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5.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24625 采矿业 1560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010年至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2011)
序号
|
项 目
|
标 准(元)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5084.21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4910.00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0828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4021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2167.3
|
4
|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
农、林、牧、渔业
|
15922
|
采矿业
|
22846
|
制造业
|
24918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
32042
|
建筑业
|
2158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9890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7115
|
批发和零售业
|
25575
|
住宿和餐饮业
|
17531
|
金融业
|
46127
|
房地产业
|
2553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3317
|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3334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945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23016
|
教育
|
29476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34063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1353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28314
|
5
|
住宿费
|
一般地区
|
40元/人·天
|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
30元/人·天
|
伙食补助费
|
省内
|
12元/人·天
|
外省
|
15元/人·天
|
经济特区
|
20元/人·天
|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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