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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委托说明! - 专利博客 - 博客大巴

 zhihui101 2010-12-20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未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通过某个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已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不补正的,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在两个以上时,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
     外国人申请专利以及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并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审查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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