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跨年度支付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税月无悔 2010-12-27
跨年度支付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www.ctaxnews.com.cn 2010.04.19  
 
 

 问:我公司一直采用本年支付上年佣金的方式。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认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部分费用与本年度收入无关,应当在汇缴时调整到上年列支,不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并且以后不允许扣除,这样做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一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据此,该公司将以上年度费用计入当年,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关联和配比原则,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将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该类费用不得在支出年度税前扣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