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提到的免征营业税不同于旧的营业税法下的境外劳务不征营业税,新法下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情况 ,应注意以下二点:
1、境外企业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有地点限制,需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
2、免征营业税的劳务有范围限制,只有财税〔2009〕111号第四款规定的劳务范围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它文件规定的范围才可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第四款规定的劳务范围--------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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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都属于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