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桐庐县农村住房置换县城公寓房的试行办法》摘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全县计划启动建设农民集聚置换公寓小区规模1200亩,引导农户集聚超过1万户、3万人。 二、置换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按照人口集聚、功能配套、生产发展、生活改善要求,让农房改造集聚政策惠及农村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 (二)坚持自愿置换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置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城区集聚。 (三)坚持优先置换原则。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农户、宅基地符合复垦条件户以及联户成片置换户,优先安排置换住房。 (四)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拆旧建新和宅基地复垦规定,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三、置换地点 由桐庐滨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县城龙潭小区西侧地块建设置换公寓小区(一期),规划面积约200亩。在县城东面结合杭黄高铁综合体拆迁安置点建设置换公寓小区(二期),规划面积300亩。 四、置换对象 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 (一)有合法的、具备复垦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或在县城规划区、县经济开发区核心区内具有合法农村宅基地及无宅基地但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 (二)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含自留地)。 五、置换房型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换房户,换取置换公寓小区的公寓房,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左右、90㎡左右、100㎡左右、135㎡左右四种。 六、人口认定办法 按户籍(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确定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下列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 (一)已领取本县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婚嫁,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两户以上共同赡养的老人可分摊进行计算; (二)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需凭有效证明); (三)因土地征用而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四)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二期士官(已转干的军官除外); (五)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置换政策 (一)换房的标准面积和价格确定 1.标准面积。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5㎡,每户换房数量不得多于2套,总面积不超过270㎡。 2.价格确定。换取的公寓房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按房屋建安成本价核定。(具体由项目建设工作组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3.因受置换公寓房房型限制,可置换面积之外每户最多可再按市场优惠价购买20㎡面积。其它超过面积部分按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由项目建设工作组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4.房屋楼层、户型差价系数在选房结算办法中另行明确。 5.小区公寓房配套车位价格与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6.置换房建筑面积少于可置换面积的,少于部分按1500元/㎡奖励。 (二)换保障政策 1.住房置换户入住后,享有城市居民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的同等权利,在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前可继续享有原居住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申请宅基地以外的其他权益,五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2.在住房置换的同时选择以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的农户,经营权换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3.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园区建设,促进承包地和林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金、各类政策性奖补资金等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和土地流出的农户结算。 (三)搬迁和拆除农村住房奖励 1.按政策认定的人口每人补助1万元。 2.对原农村住房合法实际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农户所在乡镇(街道)补偿标准执行(桐君街道农户按照县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标准执行)。 3.对现有宅基地的农户,按现状户每户给予5000元的贷款利息补助。 4.符合联户成片置换条件的,享受县政府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5.除以上奖励外,置换户若符合杭州市农村住房置换政策补助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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