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鼓励村镇建设和提倡 农村旧宅基地复垦的若干优惠规定 为加快我县村镇建设步伐,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农村居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提高城镇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规定。 一、凡是我县农村村民在新村、集镇建设规划区建房,以及拆旧建新,复垦宅基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农村新村集镇建设提倡统一规划,农村居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原则实行一户一宅基地。鼓励垦复旧宅基地,促进耕地占补平衡。 三、鼓励在新村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一定规模的居住组团。凡是规模为10户以上的建房户,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实行: ㈠规划审批手续一律从简,由乡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和国土所统一规划、统一办理建房手续。可先进行规划放样验线,再补办建设工程许可证。 ㈡建设过程中,建房户可直接套用通用图集,并享受全程免费的技术咨询。 ㈢建设工程竣工后,且无安全质量隐患的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㈣凡在新村规划范围内建房,当年开工并完成建筑主体工程和建筑立面装修,或完成统一规划标准图集(即完成主体工程和室外装修)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㈤对在集镇规划区建房的建房户,可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其子女在集镇建设所在地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四、实行新村集镇建设地价优费: ㈠参加新村建设的建房户,可按成本价(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 ㈡参加集镇建设的建房户,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为困难户的,可优惠于所在地市场价出让土地,剩余土地可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拍卖所得资金扣除土地出让金及征地成本,剩余款项全额返还乡(镇),作为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五、县向建制镇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回;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金全额返还乡(镇),作为新村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六、各乡(镇)应专门设立村镇建设资金专户,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保证资金全额投入村镇建设。 七、各乡(镇)按当年财政收入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到村镇建设。 八、对有水泥厂的乡(镇),应给予参加新村建设的建房户协调提供优惠于市场价水泥。 九、建制镇内新村建设的规划小区内进行旧房改造,符合规划要求改造建设的,可申请适当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凡参加新村、集镇建设的建房户,对其空闲的旧房、旧宅基地或虽未参加新村、集镇建房的村民,有农村空闲旧房、旧宅基地的,鼓励拆除旧房,土地垦复,并实行土地复垦的补助优惠。 十一、旧宅基地垦复条件、程序和使用: 1、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条件。待复垦的土地为旧宅基地(含空闲地)等非耕地,能够复垦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上,并以能满足耕作条件,其它地类开发为旱地且坡度在25度以下,可开发面积10亩以上的为标准。 2、旧宅基地垦复申请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乡(镇)国土所,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派员实地踏勘认可后复垦,同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3、对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实行“谁垦复谁耕种”的原则,保证垦复受益者耕作三十年不变。 十二、对旧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享受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土地置换,同时,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拨用地管理费等。 十三、旧宅基地垦复耕地补助标准从优。凡旧宅基地复垦为水田的,每亩从原来补助3000元提高到每亩6000元;垦复为旱地的,每亩从原来补助1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它地类开发为旱地每亩补助500元。垦复补助资金来源从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40%中列支。 十四、旧宅基地复垦后,以县国土局验收核实面积作为补助标准面积。 十五、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 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进一步加快大城市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和绍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绍市委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置换对象 经批准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处于拆迁范围内可以复垦为耕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 (非农户只限于原户主或合法受让、继承所得人) 。 对自然村整体搬迁户、集中连片搬迁户、重点建设拆迁户、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户,优先予以安排。 凡列入置换对象的,其原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必须同时无条件拆除。 二、置换方式 在市区、各镇(大唐镇除外)置换农民保障性住房。 三、置换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户(以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置换的申请。 2、审批。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所在镇乡(街道)初审。镇乡(街道)同意后,汇总至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实施。 3、公示。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在所在村(居)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人口、旧房面积、置换地点、旧房处理等。 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到所在镇乡(街道)签订置换协议。签约时由所在镇乡(街道)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再到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5、注销。办理置换手续的同时,由置换对象向所在村(居)申请注销原产权证,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镇乡(街道)申报,镇乡(街道)汇总报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注销。 6、结算。置换户将宅基地及周边区域复耕并通过验收后,进行择房、结算差价、办理权证。 四、置换政策 1、按下列标准在本市农民保障性住房区置换住房: (1)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50— (2)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80— (3)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 实际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拆迁价补偿。 2、被置换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农民保障性住房置换成本价市区按2300元/平方米结算,中心镇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一般镇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实际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3300元/平方米结算,车库、地下停车位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今后价格如有调整,由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鼓励办理住房按揭手续。农民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3、已签订拆旧建新协议审批宅基地的,按原协议执行,原有房屋不作补偿,也不享受置换政策。 4、对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在市区农民保障性住房区置换的,复垦指标归市政府调配,对所在镇乡(街道)给予每亩3万元奖励。 五、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 1、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同时,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少于10%用于新农村建设,优先安排用于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控制规划撤并村、50户以下自然村建房及一家一户宅基地审批。 2、农民保障性住房选址,市区原则上安排在二环线周边;建制镇原则上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 3、按绍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精神减免、缓缴农民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规费,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收费也要坚持“支持为主、能低则低”的原则,按最低价收取,尽可能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六、农民待遇 1、进城镇居住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居)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变更的情形除外)、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 2、进城镇居住农民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城居住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对进城镇居住农民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就近施教区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减免相关费用等政策。 七、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市成立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承担镇乡(街道)农村宅基地置换具体操作方案审查,宅基地置换、农民进城镇居住的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着重抓好具体方案制定、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项目审批。 2、明确职责。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统筹安排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注销工作,积极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规划修编调整、保障性住房区规划布点、农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并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农民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做好农民保障性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使用监管;农办负责农户流转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镇居住农民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3、强化考核。把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民进城镇居住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平稳、有序推进。 八、其他 1、市区农民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2、三个街道、大唐镇宅基地置换的农民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其余镇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上报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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