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 指国家可直接支配的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两大类 。 1994 年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税种分为上划中央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收入包括:增值税的 75% 和消费税的100% 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 的 25%、 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交纳的企业 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基金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 加上划中央收入为全市财政收入。需要指出的是, 1994年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 的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从 2002 年1月1日起 ,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 2002 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50%, 地方分享 50%。 因此,历年数据不完全可比。
一般预算财政收入 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纳入 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也就是会计制度改革以前所称的“预算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 是按规定收取,转入或通过当年财政安排,由财政管理并具 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 一般预算财政支出 是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 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
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 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 区)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 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 它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 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 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 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政府各 部门下达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调整和收支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 等有关情况; (二)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 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 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地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 助下级政府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各项结算情况; (五)财政税务部门收缴的其他收入、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划 分管理情况; (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 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 缴预算收入完成上缴情况; (七)财政预算支出款项中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 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等预 算的编制、支出项目、使用效益、决算列报情况; (八)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和各项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 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预算外资金和有偿使用资金、基金的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使用的预算外的各种资金、基金的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成、分成、返还的各项资金、基 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定于每年三月份 以前,向地方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 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财税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含直属单位)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 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政府 各部门下达的预算。财政、税务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政府各部门 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情况月报、决算和年 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综合性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及有关规章制度 ; (四)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和财务收支决算。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 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 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有 违反《预算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出具审计意见 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 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经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
影响财政收的根本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使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财政收入才能增加. 增加财政收入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 财政收入的增加是财政支出的前提,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实力的增强必然会给每个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机会,但是,它毕竟与企业和人民的希望不完全相等。所以,必须把握财政收入增长的度。如果国家财政收入过多,就是财政资金分配不当的一种表现。它的结果是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这对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背离财政收入增加的初衷,反而导致财政收入增加困难。如果国家财政收入过少,其直接后果则是减少财政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降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最终也将不利于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影响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所以,增加财政收入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上,使企业生产得到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应该看到,同其他国家相比,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偏低,国家掌握的财政收入偏少,是 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 内外资两种所得税制产生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创立初期曾起到了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短缺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但是它的持续性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质疑,弊端也逐渐的显现。本文简要阐述了两种所得税制产生的历史轨迹,比较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异,并从多角度分析了该税制的弊端,并总结出比较系统的改革建议。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的产生背景 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数次重大改革。建国之初是一种前苏联模式的统收统配的中央集权体制,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1988年后又改为递增包干、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大包干”管理制度。然而所有这些改革,实际上均未跳出计划经济财政框架。在经济形势的逼使下,1994年终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跨出了决定性的、带有革命意义的一步,即分税制,由行政性分权跨入了经济性分权。 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贯彻了中性、公平的原则,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设一个单独的税种,并分别由《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国际上,一般一个国家都是一套税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用两套税制是比较少见的,况且这种“逆向歧视”的法规也是非常罕见。但历史地、客观地看,这个国际税法史上的“异类”在那个年代,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它适应了当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现实,弥补了投资环境体制的缺陷,为外资“创造”了较多的投资机会,从而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到了大量宝贵的外资资金,促进了我国的开放步伐,使国内企业学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调整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但自改革开放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合同外资额已超过1000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600亿美元,2004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600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目前占外贸总额的55%;过去10年来,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10%左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引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戴相龙认为:从1980—1999年间,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入世前内资企业具有市场准入的优势,但现在随着中国入世四年期满,中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限制已大幅度降低,对外资的各项要求,如外汇平衡、出口、当地成分,都已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双轨制模式,已经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也正在逐渐凸现出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迫在眉睫。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于2005年06月曾指出:“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做虽有失公允,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是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必须要尽快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把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起来,在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总体负担状况 1992年以来内外资税收收入及其所占比例如下表 表1:1992-2004年中国税收收入、内资税、外资税以及内外资税比 年份总税收收入(亿元)内资税(亿元)内资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外资税(亿元)外资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内资税与外资税之比 1992 3296.9 721.8 21.9 12.3 0.4 58.7 1994 5070.8 639.7 12.6 48.1 0.95 13.3
1995 5973.7 753.1 12.6 74.2 发展经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
影响财政收的根本性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所以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使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财政收入才能增加. 增加财政收入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 财政收入的增加是财政支出的前提,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基础。虽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实力的增强必然会给每个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机会,但是,它毕竟与企业和人民的希望不完全相等。所以,必须把握财政收入增长的度。如果国家财政收入过多,就是财政资金分配不当的一种表现。它的结果是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这对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背离财政收入增加的初衷,反而导致财政收入增加困难。如果国家财政收入过少,其直接后果则是减少财政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降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最终也将不利于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影响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所以,增加财政收入要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上,使企业生产得到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应该看到,同其他国家相比,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偏低,国家掌握的财政收入偏少,是 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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