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09年3月5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09年2月4日。法院送达时间这么晚,我的上诉期是否已经过了?我该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它是以日计算的法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起算日应当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判决日期并不是计算上诉期的起点,而应该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所以,你的上诉期并没有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