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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留送书屋 2010-12-30
科学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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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强调要“推进文化创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强调要“推进文化创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科学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坚持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科学区分开来,分别定位为“公益性”和“经营性”,采用不同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在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过程。2000年,我们党在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中引入文化产业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认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区分开来,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对二者作了论述,并强调要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这表明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认识在逐步深化,也彰显了我们党解放思想、主动参与国际文化竞争与合作的积极态度和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坚强决心。

  之所以要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科学区分开来,主要是因为文化产品具有两种属性:既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产业属性、经济属性;具有两种功能:既具有社会功能即教化育人的功能,又具有经济功能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功能;具有两个效益:既创造使用价值、满足人们文化消费需要、产生经济效益,又是特殊商品、产生社会效益。这一科学区分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启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应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并根据它们各自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区别对待、分别发展。同时,要把握好文化产品的两种属性,正确处理两个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由于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内涵属性、功能定位、依赖主体、运行机制、政策支持等方面均有不同,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对二者采用不同的模式分类运行、分别发展:对文化事业采用政府投入的公益性运行模式,对文化产业则采用市场的运行模式;既不能将事业作为产业来办,也不能将产业当作事业去发展。尤其要准确定位,不能把二者混同或打“擦边球”。从一定意义上说,二者的科学区分以及由此决定的转企改制,构成了近年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点和工作核心。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当前还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鉴别区分。区分哪些属于文化事业,哪些属于文化产业。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到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而且要随着实践发展和认识深化动态地看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二是剥离转制。把经营性的文化资产和资源从文化事业中剥离出来,转企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这是文化体制改革最艰难、最关键的一步。迈不出这一步,文化体制改革就难有实质性突破。三是规范运行。文化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化企业要真正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其加强监管,保证二者按照各自的要求和政策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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