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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

 老路漫漫2009 2011-01-02


 

    从4月18日起,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该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依据该司法解释,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破产诉讼中则应认定抵押有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法院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有的则作为破产财产来处理,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还有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该司法解释,既规范了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又确保了政府对国有土地的依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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