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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企业人力资本管理专家——廖亮 2011-01-03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医疗期届满。首先,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里所说的医疗期,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而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就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有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如果缺少这个程序,用人单位就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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