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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待遇,这些事你得知道!

 L罗乐 2019-02-12

什么是医疗期?

答:

  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医疗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

医疗期与病假的区别?

答: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而无法工作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一定期限的医疗假期。


病假并不等同于医疗期,并非职工治疗休养需要多长时间,医疗期就有多长时间。


“病假”是一种医学概念,其长短取决于职工接受治疗的时间;“医疗期”是一种法律概念,是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后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期,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

医疗期的规定有哪些?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

以上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如何计算医疗期?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提醒: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特殊疾病医疗期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关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疗期已满后,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即医疗期未满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到期后,医疗期未满的,此时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医疗期满。


当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并不是绝对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可依法解除或终止,不受医疗期的限制。


解除终止医疗期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医疗期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补助吗?

答: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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