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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 放穷人一条生路 吧!

 shanranz 2011-01-04
“2010年12月1号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深圳人多年的公积金制度“缺位”即将成为历史。”各种报道和铺天盖地的渲染却让我——一个处于深圳最底层却不曾放弃努力,依然默默为这个城市贡献着青春和热血的深圳户籍人士在这个温暖的冬天感到无比心寒。一个迟来了十八年的,本以为应该会更加成熟和健全的公积金制度,在呼声和盼望中揭开了它的面纱,露出的不是曙光和温暖,确实狰狞与凶残。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基金,意图通过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超过2万亿元。
  
  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愿景,不可能谓之不好,然而,随着近年来有关“公积金沉积”“公积金存进去容易取出来难”“公积金使用范围太窄”等问题频频见报,“众多专家学者提出公积金是否在今天的形势下是否还能担当得起社会互助,抑或根本是劫贫济富的做法”的质疑声,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现有公积金制度进行反思和调整。而深圳,这个号称走在改革发展前沿的现代化城市,在酝酿了18年之后抛出的这个公积金管理办法,在我们这些普通底层大众看来,却更像是一个毫无诚意的搪塞手段,一个让我们倍感无奈的“工资强拆”。
  
  首先,深圳公积金制度名义上是社会互助,实质上却是穷人交钱帮富人买房。在实际操作中,制度的初衷必然不能落实,底层人民只有交钱让富有的人用其来买房的份,而面对现在高达三成的首付和节节攀升不见回落的深圳房价面前,依旧是望洋兴叹、无能为力。有余力的人(包括深户与非深户)可以低于银行利息的的利率通过公积金实现买房。而这样势必起到助推房价的效果,结果是生活在底层的民众更加难以承受高企的房价,从而使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流于美好的假设空想。
  
  其次,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也许占工资5%—20%的的比例在政策制定者的眼里算不上什么大问题。但以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1100人民币/月和2009年深圳平均工资3894元/月的标准来看,强制缴存的公积金比例过大,对深圳底层群众的日常生活无疑会造成巨大影响。以深圳某企业13%的缴存比例和3100元每月的的工资计算,减去各种税费和高达403人民币/月的住房公积金以后,该企业员工每月可支配的工资便只有不到2300元。以这样的工资水平却来应付居高不下的深圳物价和只升不降的房价,试问,住房公积金制度究竟是在哪一点上实现了它最初的目的。难道对于不需要购房或不打算买房的深圳职工,他们没有理由没有权力拒绝参与到这样互助资金当中吗?把自己辛苦赚来的钱用于自己更需要的支出,例如食品、医疗、交通等方面,就不能得到支持与理解吗?
  
  再次,公积金提取范围之狭窄,提取难度之大的问题由来有之。而根据深圳相关的规定“租房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必须是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也就是说,只有房东到房管部门纳税备案,才可以作为提取公积金的凭证。而按照10%的纳税比例来计算,1000元的月租需支付100元税金。租客与房东都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的支出,因此能主动备案的少而又少,收入不高的深圳居民多数由于经济原因,在租房的地理位置上都会有相当程度的顾虑,上班交通方便,离工作地点不太远的农民房无疑是他们的首选。而缴纳了公积金又无法将它提取出来用以支付房租,这笔钱就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闲置”资金。大大加重了我们底层群众的生活负担!!请问高高在上的制度设定者们,你们了解吗!
  
  最后,可支配收入由于公积金的出现而锐减,造成底层人民生活质量的严重下降,的从大的方面看来,与国家现在一直强调的扩大内需,“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提法完全背道而驰。公积金中心对于“民众是否有权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说法给予的答复是——缴存公积金是国家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我想请问,在此之前,非深户籍的员工也不用缴纳房公积金,企业更不会主动为其缴纳,当时这项义务又落实到哪去了?!
  
  我想,住房公积金之所以出现,是为了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而这样一个好的制度,难道非要建立在另外一群人的利益受损之上吗?难道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我们不是刁民,我们没有抗法,我们只是想好好地,在这个城市生存下去,请放我们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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