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附表3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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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担保融资交易的资产种类 |
因无法展期,计入“资金流出”项下的数量 |
1、由承担流动性风险的国家或银行的母国以本币发行的政府债券 2、主权国家和地区、央行、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共部门实体(PSEs)、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政府所有的公共部门企业、多边开发银行等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在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权重为 0% 。 ——可依托这些证券从事回购交易,且交易市场活跃。 ——此类债券不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类企业发行的。 |
0% |
其他 |
100% |
(5)其他要求
60. 短期融资交易、衍生品以及其它合约中隐含降级触发条款所导致的补充流动性需求-(当评级下调3个或3个以上档次,为抵押品要求的100%)。通常情况下,衍生产品和其它交易合约均规定这样的条款,即当某机构被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降级时,需要要求其提供额外的担保。在此情景下,对于任何包含“降级触发”条款的合约,银行会假定只要评级下调3个或3个档次以上,就有100%的额外抵押品要求。
61. 由于合约的条款通常会指出,在信用评级下调超过3个等级时需要提供额外的抵押品,各家银行应该列出该情况发生时的额外抵押品要求的累积量,确保知道需要增加多少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以应对额外的抵押品补充要求。同时,监管当局要对此予以监测。监管当局也应该注意监督检查交易的法律文件上是否有潜在的约定变更可能,阻止当事方规避这一要求的企图。
62. 衍生品交易的市值变化所引起的流动性补充需求—(百分比由各国自行确定)。由于市场惯例要求衍生品交易要针对“逐日盯市”的风险暴露提供全额抵押品,各银行面临着因市值变化带来的潜在巨大流动性风险。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应与辖内的被监管机构一起研究这一因素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据以确定相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监管当局应保证相关要求公开透明。
63. 衍生品交易的抵押品估值潜在变化所引起的流动性补充需求-(20%)对市场行为的观察显示,大部分衍生品交易的对手方一般都被要求为其头寸的“逐日盯市”估值提供抵押品担保,且主要是使用现金或具有优质流动性的主权国家债券。如果抵押的是现金和高流动性主权债券,在该框架下一般就不再要求相应保留流动性资产储备了。但是,如果交易对手方用其它形式的抵押品作为“逐日盯市”风险暴露的担保,为了覆盖这些证券的潜在市值损失,则需要在流动性资产储备中增加相当于这种抵押品价值20%的流动性资产。考虑到所使用的各类型抵押品均有相应的折扣率(haircuts),这20%可以从所要求的抵押品名义价值中扣除。
64.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Conduits)、证券投资工具和其它类似的融资工具失去融资来源—(到期总额的100%和可回收资产的100% )。对于拥有包括发行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在内的结构化融资便利实体的银行而言,应该充分考虑这些结构化实体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局限于:1) 无法再融资以偿付到期债务;2) 该结构实体的合约文件中以约定方式写入了某些衍生品或具有衍生品性质的条款,允许融资交易中出现资产“退回”,即要求原资产出让人提供流动性以终止融资协议(即“流动性卖权”,liquidity puts)。
潜在的风险因素 |
所需要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
-给给定的标准计算期间内即将到期的债券 |
-到期资产的100% |
-融资协议中,允许资产退回的嵌入式期权。 |
-可能被退回资产价值或相应流动性需求的100% |
65. 长期资产担保证券、抵押债券以及其它结构性融资工具失去融资来源——该情景假设30天内即将到期的证券的资金流出量为100%(假设再融资市场不会存在)。
66. 对已承诺的信贷和流动性便利的提取——根据标准计算要求,信贷及流动性便利被定义为,在未来某一时点向零售对手方或批发对手方提供融资的显性契约和/或义务。按照标准要求,这些便利仅仅是指依约不可撤销的(即“已承诺的”)或可以有条件撤销的未来放款协议。那些银行 “可无条件撤销”(尤其是甚至不需要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为前提)的工具被排除在外。由于短期工具可以不断更新或者自动续期,这些表外工具或融资承诺的期限可长可短。在压力情景下,动用任何期限便利提款的客户,即便动用的是短期便利,也很难很快偿还所借款项。因此,出于此压力测试目的,所有可能会被提取的便利(如下面段落所列示),不论到期日如何,在整个压力存续期间的未偿还余额都保持不变。
(a)零售客户对已承诺的信贷和流动性便利的资金提取量:10%。对已向零售客户(自然人)承诺的信贷和流动性便利,银行应相应持有流动性资产,持有量为这些信贷和流动性便利当前未提取部分的10%。
(b)非金融企业客户对已承诺信贷便利的资金提取量:10%。对已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诺的信贷便利,银行应相应持有流动性资产,持有量为这些信贷便利当前未提取部分的10%。
(c)非金融企业客户对已承诺流动性便利的资金提取量:100%。对已向非金融企业(包括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诺的流动性便利,银行应相应持有的流动性资产量为这些流动性便利当前未提取部分的100%。流动性便利被定义为“为那些债务即到期而又不能从金融市场上借到资金的客户提供再融资的工具”。
(d)其他法人客户对已承诺信贷和流动性便利的资金提取量::100%。对已向其它法人客户承诺的信贷和流动性便利,包括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多边开发银行等)、受托人[19] 、受益人[20] 、管道(conduits)和特殊目的实体(SPV)、主权实体及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银行附属实体和没有包括在前述类别中的其他实体,银行应持有的流动性资产量为这些信贷和流动性便利当前未提取部分的100%。
67. 其他或有融资负债——这些或有融资负债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非契约性或有融资债务是指,在未来的压力情况下,机构可能会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支持先前已售出的产品或已提供的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要么与机构自身相关,要么就是机构自己办理的业务。非契约性债务也许就隐藏在由机构销售、支持或发起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中,出于降低声誉风险的考虑要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可能引起资产负债表的计划外扩张。比如,客户或者持有人对于机构某些产品的流动性和市场可交易性抱有一定的期望,但机构没能以合理的商业化方式满足客户的预期,这有可能对其声誉造成实质的损害,或者削弱其持续发展能力。
68. 一些或有融资负债可能不总是由压力情景中模拟的流动性事件引起的,而是明显与信贷或其他事件有关,但仍会在压力期间引起严重的流动性紧缺。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每个监管当局和银行都应该考虑这些“其它或有融资负债”中的哪一项在假定的压力情景下会成为现实。各国和地区可自行设计行为假设,确定这些或有融资负债导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这些或有资金流出是否应体现在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中,以及体现到什么程度,将由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及银行自定。所有已确定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或有负债项目以及相关的假设,连同这些或有负债的诱发因素,均应详细地列示在模板中。
69. 其他或有融资债务类产品和工具包括:
l 可以无条件撤销的“未承诺”信贷和流动性便利;
l 保证;
l 信用证;
l 其它贸易融资工具;以及
l 非契约性债务,譬如:
—银行面临的回购自身债务,或回购相关管道(Conduits)、证券投资实体和其它类似融资工具的债务的潜在要求。
—客户预期随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结构化产品,例如,利率可调整的票据和利率可变的活期票据(VRDNs);
—以保持价值稳定为目标的有管理基金,例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或其它类型的价值稳定的集合投资基金等。
l 对于拥有附属交易商或做市商的发行机构,还应纳入一定量的到期日超过30天的未偿还债券(有无担保,长短期皆可),来应对可能的回购。
70. 其他的现金流出:任何契约性现金流出都应计算在流动性覆盖率公式中,比如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计划内的衍生品交易应付款项。然而,与经营成本相关的现金流出,不包括在这个公式里。
现金流入
71. 对于可获得的现金流入,银行应只考虑尚能完全履约的风险暴露未偿余额所产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而且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些风险暴露在未来30天内肯定不会发生违约。银行不应该考虑那些因其他目的(如与衍生品合同捆绑在一起),而使变现受到阻碍的现金流入。
72. 在进行流动性管理时,银行和监管当局需要监控批发客户预期现金流入的集中度情况,以确保银行的流动性头寸不要过于依赖某个或者少数批发客户的预期现金流入进账。
(1)零售流入
73. 该情景假定,银行将会从零售交易对手方那里收到100%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任何用于为未偿还贷款再融资的计划内资金流出,都应统统视为现金流出项目)。在贷款支付方面,银行应该只计算来自正常贷款的现金流入。
(2)大规模(批发)流入
74. 该场景假设,银行将会收到100%的正常履约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任何用于为未偿还贷款再融资的计划内资金流出,都应统统视为现金流出项目)。
(3)逆回购和担保贷款(0%,100%)
75. 银行应假定,到期的用高流动性资产担保的逆回购或者证券借贷协议将会被展期,因而不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0%)。但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对用流动性较差资产担保的逆回购或者由证券借款协议进行展期,因而可以认为银行将收回100%的这部分现金。这种处理方式,与现金流出部分对于担保贷款所作的假设,是一致对称的[21]。
(4)信贷额度
76. 假设银行无法出于自身目的从其他机构提供的信贷额度、流动性便利或者其他或有融资负债中提取资金,这意味着在此情景下,不考虑信贷承诺便利工具产生的现金流入。这是为了反映其他银行不履行信贷额度承诺的可能性,或者有可能决定承担因不遵守承诺而导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其目的在于保存自身流动性或者减少其对对手方银行的风险暴露。
(5)其它现金流入
77. 其它现金流入,例如来自衍生品的计划内契约性应收账款,应该计入此项下。在计算本标准的净现金流出时,不考虑非金融业务收入产生的现金流入。
1. 目标
78. 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它作为一个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并能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79. 特别地,NSFR指标主要用于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而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此外,使用NSF也有助于应对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迅速下降(cliff-effect),降低银行使用期限刚好大于监管部门所设定压力情景时间跨度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其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冲动。
2. 指标定义
可用的稳定资金 > 100%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80. NSF方法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性资产”和“资本金”计算方法之上的,这些传统方法为国际银行机构、银行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所广泛使用。但是NSF又并不局限于传统方法,它将传统公式所忽略的表外资产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等期限错配的情况都纳入了考虑范围。该方法可以说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的综合计量方法,可以识别当前市场面临的困难,包括在流动性不足的市场环境下正在进行中的交易及证券化行为导致的融资需求。在运用该方法计算有稳定融资需求的资产总量时,应将所有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和证券囊括在内,不管其在会计处理上的分类如何(无论其为交易类资产,还是可供出售资产或持有到期资产),也不管其交易及证券化行为何时完成。实际上,有多少交易资产需要稳定资金来源不是根据设定的执行周期而是根据所持资产头寸的流动性特征来计算的,此外至少还有一部分稳定资金来源要被用于满足部分表外业务或突发事件潜在的流动性需求。
81. NSF标准定义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22]。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一家银行对这类资金的需求量是其所持有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发生在表外的或有风险暴露和/或所开展业务情况的函数。
A. 可用的稳定资金定义
82. 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ASF)是以下几项的总和:1)资本;2)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3)有效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债务;和4)“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期限小于1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
83.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持续处于自身的压力状态,并且投资者和客户都意识到了以下情况时,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银行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
l 因大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暴露所造成的清偿力或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l 被任何一家全国范围内认可的评级公司调低了债务评级、交易对手信用评级或存款评级;以及/或
l 某一事件使人们对银行的声誉或信用度产生怀疑。
84. 为避免银行依赖中央银行作为资金来源,在计算这个比率时未将公开市场操作以外的央行长期信贷工具考虑在内。
85. 可用的稳定资金(ASF)的计算方法是:首先根据下表1的五种类别分类计算银行权益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再用每类的数值乘以表中相应的系数得到加权ASF,总ASF就是所有加权ASF之和。
86. 表1列出了ASF每个类别的组成部分及其系数百分比的最大值,据此可以运用NSF比率计算银行总体可用的稳定资金。
表1 可用的稳定资金成分和相应的ASF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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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系数 |
ASF各类别项目的组成部分 |
100% |
l 资本总额,包括在现有巴塞尔委员会全球资本标准中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l 未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在计算有效期限时须考虑其中任何显性或隐含期权安排可能缩短预期期限使之少于1年。 l 所有担保及无担保借款及负债(包括定期存款),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不包括因显性或隐含期权安排可能使预期期限少于1年的工具。 |
85% |
l “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余期不足1年的定期零售存款(同前文流动性覆盖率LCR中的定义)。 l 小企业客户(同前文LCR中的定义)提供的“稳定”无担保批发融资来源、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和/或余期不足1年的定期存款。这一类别包括银行的非金融类小企业客户[23]提供的存款和其他资金,若从此类小企业客户吸收的资金总量合计不超过100万欧元[24](采用并表计算),则其一般被认为拥有同零售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25] |
70% |
l “不稳定”(同前文LCR中定义)的无确定到期日的零售存款和/或余期不足1年的定期零售存款。 l 小企业客户(同前文的定义)提供的“不稳定”(同前文LCR中定义)无担保批发融资、无期限存款或余期不足1年的存款。 l 不稳定的存款,正如前文LCR中所述,由各国和地区自行决定的,它可以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的存款、大额存款、复杂或高净值个人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互联网银行存款)以及外币存款。 |
50% |
l 非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无担保批发融资、无期限存款和/或余期不足1年的定期存款。 |
0% |
l 上述以外的其他负债和权益。 |
B. 资产和表外风险暴露所需稳定资金的定义
87. 监管机构对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是通过对银行的资产、表外风险暴露以及其他部分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基本特征进行监管指标设定来计算的。所需的稳定资金总量等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价值与该类资产特定的稳定资金需求(RSF)系数的乘积,再加上表外业务(或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与其相应RSF系数的乘积。RSF系数是指监管当局认定的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所需要的稳定融资支持部分的百分比。相对于流动性较差、对稳定资金需求较大的资产而言,流动性较强、在压力环境下较容易转换为流动性来源的资产可以被赋予较低的RSF系数(也就是需要较少的稳定资金来源支持)。
88. 各类资产对应不同的RSF系数,其作用是估算在持续一年的流动性紧张环境中无法通过出售或抵押借款而变现的资产数量。经此估算出的资产数量,就是需要用稳定资金来支持的资产数量。除现行巴塞尔委员会全球资本标准中定义的“回购式”交易外,所有变现存在障碍的资产都需要用稳定资金来支持[26]。
89. 表2简要概括了各类资产的分类及其对应的RSF系数。附表2中详细列明了每种类别的资产组成及银行在计算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时应纳入的资产。
表2 各类资产的组成及相应的RSF系数(详见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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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产组成 |
RSF系数 |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有效余期少于1年的证券 向金融机构发放的有效余期少于1年的贷款(未偿还余额) |
0 % |
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无变现障碍、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由主权实体、央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等发行的债券,此类债券评级不低于AA级及以上,且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被赋予0%的风险权重,并存在活跃的回购市场。 |
5% |
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能在交易量大、活跃、流动性强的市场中交易且评级不低于AA级、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该类债券的过往历史证明其在压力市场环境下能作为可靠流动性来源。 |
20% |
黄金 在主要交易所上市且为大盘指数成分的无变现障碍的股票,以及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在交易量大、活跃、流动性强的市场中交易、历史证明在压力市场环境下能作为可靠流动性来源且评级居于A-到AA-之间的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 向非金融企业客户发放的余期不足1年的贷款。 |
50% |
向零售客户发放的余期不足1年的贷款。 |
85% |
所有其他资产。 |
100% |
90. 许多潜在的表外流动性风险暴露需要很少的直接或紧急融资,但在席卷整个市场的或机构特定的压力情景下,却可能导致严重的流动性枯竭。因此,给各类表外业务项目赋予RSF系数,就相当于要求银行建立一个稳定资金 “储备”,用于支持那些可能按标准规定本不需要稳定资金支持的资产。由于金融机构内部资金具有可替代性,RSF的设定相当于鼓励银行机构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也要准备一些稳定资金,从而满足压力情景下表外业务的紧急流动性需求。
91. 与LCR一样,NSF标准按照承诺也基本上是属于信贷及流动性便利工具还是其他或有负债,来确定表外风险暴露的类别。表3列出了各种表外风险暴露的归属类别及其相应的RSF系数。
表3 表外资产类别及相应的RSF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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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系数 |
向零售客户(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客户发放的可有条件撤销和不可撤销的信贷及流动性便利工具【这里的法人机构客户包括非金融企业(含小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其他法人机构,例如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多边开发银行等)、受托人[27]、受益人[28]、管道工具及特殊目的实体、主权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银行的附属机构及其他以上未列的机构】 |
当前未提取部分的 10% |
其他或有资金义务,包括以下产品和工具: l 无条件可撤销的“未承诺”信贷和流动性便利工具; l 担保; l 信用证; l 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和 l 非契约性义务,包括: — 银行面临的回购自身债务,或回购相关管道(Conduits)、证券投资实体和其它类似融资工具的债务的潜在要求。 — 客户预期随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结构化产品,例如,利率可调整的票据和利率可变的活期票据(VRDNs); — 以保持价值稳定为目标的管理基金,例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或其它类型的价值稳定的集合投资基金等。 |
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自行设定RSF系数 |
III. 监测工具
92.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除了用第二部分介绍的工具作为监管标准外,还可以采用本部分介绍的指标作为一致的辅助监测工具。本部分的工具能反映银行的特定信息,包括其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可用的无变现障碍抵押资产和某些的市场指标。
93. 本部分的工具,加上第二部分介绍的标准,可以提供一些基本信息,有助于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监管当局可能还需要一些其他的工具和指标来补充现有框架,以助其获取特定地区的流动性风险信息。在运用这些工具时,监管当局一旦意识到可能发生潜在的流动性困难,或发现流动性状况恶化,或根据指标结果确认当前存在或将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应该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的措施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稳健原则中已有列举(见稳健原则第141-143段)。
94. 本部分讨论的指标包括:
III.1 合同期限错配
III.2 融资集中度
III.3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III.4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1. 目标
95. 合同期限错配定义为一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缺口。假定所有现金流都在约定的最早时间内发生,则这些到期日缺口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指标有助于监管当局发现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2. 指标定义及应用
将表内外所有项目中按合同约定的现金及证券流入和流出,按其各自的到期日对应列入指定的时间段内。
96. 银行应在特定时间段内根据剩余合同期限报告约定的现金和证券流量。各监管当局应制订详细的要求,包括对银行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此外,银行报送有关合同期限错配的数据至少应包含计算LCR和NSFR所需的资产种类和期限数据。监管当局应当确定一系列数据的时间段要求,以便了解银行的现金流情况,包括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及超过5年的现金流情况。
合同现金流假设
97. 资产现金流应当根据其可能的最晚流入时间报告,负债现金流应当按照其可能的最早流出时间报告。对任何到期日不确定、可赎回、可退售或可延期发放的合同现金流,都应根据其可能的最早偿还日期进行分析。没有具体期限的工具应分开单独报告,对其到期日不作假设,但应报告该工具有关详细情况。
98. 在所考虑的时间段内,所有内部机构间的流动和债权债务都应根据公认会计准则予以扣除。对现有负债不能假定可展期,对于资产,也不能假定银行可签订任何新合同。
99. 应假定,处罚条款不会妨碍债权人支取资金。对于可能引起波动的或有负债风险暴露(例如可能受金融工具价格变动或银行评级下降等事件影响的合同),应按照影响事件类别分组,对各自的风险暴露详细报告。
3. 工具的运用
100. 银行应向监管当局提供没有任何假设的原始数据,监管当局将银行提交的合同数据标准化后,即能建立对整体市场的认识,并确定细分市场对应的流动性。
101. 假如指标的计算只基于合同期限,没有添加任何行为假设,它就无法反映当前或将来的战略或计划下(也即持续经营背景下)的实际预期现金流。而且,如果银行为了维护其特许权价值而进行现金流出的操作(即使合同中并没有这样规定),合同期限错配指标也是无法发现的。因此,监管当局可以在期限缺口检查分析中添加自己的假设,以反映银行可能的行为反应。
102.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稳健原则,银行还应对其正常环境以及压力环境下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持续经营行为假设进行期限错配分析。这类分析应基于战略和经营计划,并同监管当局讨论和共享,合同期限错配有关数据应作为比较分析的基础。如果银行考虑对其业务模式做出重大调整,例如潜在的重大并购或推出新产品,则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提交预期的期限错配报告,以评估该调整对审慎监管造成的影响。同时,监管当局必须注意银行在预测期限错配时所采用的假设是否审慎合理。
103. 银行应该能够说明其如何弥补内部产生的期限错配缺口,并解释为何所采用的假设不同于合同条款。监管当局应该对银行的解释进行推敲,并评估银行融资计划的可行性。
1. 目标
104. 该指标可以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些资金的撤出可能引发流动性问题。因此该工具鼓励银行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稳健原则将资金来源多元化。
2. 指标定义和应用
A. 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吸收的负债资金
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
B. 通过单个重要产品/工具吸收的负债资金
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
C. 每种重要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
指标的计算
105. 分子是集中来源于某个交易对手或某种产品/工具的融资量。银行和监管当局应监测融资敞口的百分比数以及集中度比率的增长情况。
A. 重要交易对手
106. 以交易对手来分类的情况下,计算该指标时应加总一个交易对手或者一组相互关联的交易对手的所有类型存款(或类似资金),以及所有其他的直接借款,无论有无担保,只要银行可以确定这些借款是从同一个交易对手[29]那里获得的(如利用商业票据(CP) /大额可转让存单(CD)融来的隔夜资金)。
107 “重要交易对手”是指该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相互关联交易对手提供的融资量超过了银行总负债的1%,不过对某些银行而言,该定义可能根据其融资情况不同而有有所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一组相互关联的交易对手的定义与在事关清偿力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章中的相关定义是一致的(对东道国而言应建立在并表基础上)。在计算该指标时,无论是基于法人还是基于集团,集团内部的存款和关联方存款都应算上,因为在压力条件下,就算是集团内部的交易也并不畅通。
B. 重要工具/产品
108. 以融资工具/产品来分类的情况下,分子是通过计算单个重要融资工具/产品或者一组类似的融资工具/产品的融资量来确定的。
109. “重要工具/产品”是指通过单个工具/产品或一组类似工具/产品融资的金额超过了银行总负债的1%。
C. 重要货币
110. 为反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结构性货币错配信息,银行需要提供一份各个重要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
111. 一种货币被定义为 “重要货币”,是指该货币计价的负债超过了银行总负债的1%。
时间段
112. 上述指标应根据1个月以下、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2个月以上的时间段分别报告。
3. 工具的运用
113. 在运用此指标确定交易对手融资集中度时,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必须认识到:目前许多类型的债务[30]都无法确定实际的融资交易对手,因此,有可能实际的融资集中度会高于该指标所显示的结果;重要交易对手名单可能经常变动,尤其是在危机时期;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还应当考虑融资交易对手可能出现的羊群行为。此外,当整个市场面临压力时,许多融资交易对手以及银行本身可能都会面临流动性压力,因此即使银行的融资来源很分散,也难以维持连续的资金供给。
114. 在解释这个指标时,还必须注意到现有的双边融资交易可能会影响到业务关系强度以及资金的净流出量[31]。
115. 这些指标并不能显示出从他处寻找替代融资来源的难度。
116. 为控制潜在的外汇风险,要求银行比较每种货币计量下资产和负债的总量,将有助于监管机构设定一个基准线,以与银行讨论如何通过掉期、远期等工具管理货币错配。而且这的确为监管当局与银行提供了深入探讨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一个对潜在风险的简单认识。
1. 目标
117. 该指标能为监管当局提供与银行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质量和关键特征有关的信息,包括资产的计价货币和所存放的位置。银行可以用这些资产作抵押在二级市场和/或中央银行筹措更多的资金,使银行获得潜在的额外融资来源。
2. 指标定义及应用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或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
118. 银行应报告可为二级市场融资作抵押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类型和存放位置,并应根据预先安排的折扣率或当前折扣率计算合理的成本。同样,银行也应报告可用作中央银行经常性融资便利担保(不包括紧急援助贷款安排)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数量、类型和存放位置,包括已经被央行接受但尚未用作担保的资产,也应按照预先安排(若有)或当前折扣率计算合理的成本。此外,银行必须要先将抵押资产变现的操作程序设定好,以便在计算这个指标时确定资产量。
119. 除了提供可用的资产总量,银行还应报告各类用重要货币计量的资产项目。 “重要货币”是指用该货币计价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总额超过了可用作(二级市场和/或中央银行)融资担保的所有无变现障碍资产总额的1%。
120. 此外,银行还必须估计并报告二级市场和/或有关央行可能对抵押资产要求的折扣率。在后一种(向央行借款)情况下,银行应参照正常情况下央行要求的折扣率(这可能还涉及资金的币种匹配——即欧洲央行以欧元计价,日本银行以日元计价等)来估计。
121. 报告有关折扣率后,银行应做的第二步是报告担保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而不是名义价值),并报告这些资产的实际存放位置,包括资产在世界上哪个地方,正用于哪方面投资等。
3. 指标的运用
122. 在系统性事件或单个特殊事件发生后,交易对手可使用的折扣率以及贷款政策都可能发生变化,而该指标并不能反映这些潜在信息,并且当市场融资需求强烈的时候,该指标可能提供虚假信号,使银行认为这些资产的实际可变现价值比想象的更高。监管当局应当注意,该指标并不能用于无变现障碍资产与担保融资余额或其他任何资产负债表调整系数做比较。为了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应将期限错配指标及其他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与通过该指标获得的信息结合起来分析。
1. 目标
123. 高频且几乎没有时滞的市场数据可作为监测银行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指标。
2. 指标定义及应用
124. 市场上的数据种类有很多,监管当局可以重点监测以下三个层面的数据来关注潜在的流动性困难:
A.市场整体的信息
B.金融行业的信息
C.特定银行的信息
A.市场整体的信息
125. 监管当局可以监测当前市场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并考虑其对金融领域和单个银行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市场整体信息对评估银行融资计划的假设也是至关重要的。
126. 有价值的市场监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价格(包括股市整体表现以及与被监管银行业务有关的各个领域的数据),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中期票据、长期债务、衍生工具、政府债券市场、信用掉期互换的价差指数等),外汇市场,商品市场,以及与某些与特定产品有关的指数,例如某些证券化产品指数(如ABX)。
B.金融行业的信息
127. 为跟踪确认整个金融部门是否如实反映整个市场的波动情况,或其是否处于困境,需监测的信息包括整体金融部门以及特定金融领域(包括指数)的权益和债务市场信息。
C. 特定银行的信息
128. 为监测市场是否对一个特定机构失去信心,或已认识到一个机构的风险,有必要收集二级市场上有关股票价格、信用违约掉期(CDS)价差、货币市场交易价格、各种期限融资的展期和价格情况、银行债券和/或次级债务的价格/收益率等信息。
3. 指标/数据的运用
129. 股票价格和信用价差等信息都是随时可得的,但是对这些信息的准确解释很重要。例如,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流动性较低的时候),相同的CDS价差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同的市场风险状况。此外,当考虑某些数据的变化可能对流动性产生影响时,不同市场参与者对信息的反应是不同的,因为不同的流动性提供者可能看重不同类型的数据。
130. 该部分列举一些关于上述指标和监测工具的应用问题,包括银行计算和报告指标的频率,指标应用的范围(运用在集团层面和/或法人层面,以及外资银行分行层面),各类币种的加总,以及对指标和监测工具的信息披露程度等。
1. 计量和报告的频率
131. 监管当局应连续使用指标以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银行应持续地满足指标要求。
132. 指标应至少每月计算和报告一次,并且在压力条件下应该有能力增加到每周甚至每天报一次,这由监管当局自行确定。报告的时滞应尽可能短,最好不超过2星期。
2. 应用范围
133. 上述指标和监测工具应该在并表基础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活跃银行,但也可用于其他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的子行,以确保更广范围的一致性及对国内和跨境银行的公平对待。标准的运用应该统一不分地域,如果一家法人机构采用了某种标准,则其附属机构以及无关第三方金融机构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3. 币种
134. 由于这些指标是在并表基础上计算并采用一种统一货币进行报告,监管当局和银行都应注意各类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需求。正如流动性覆盖率所指出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池的币种结构应与银行业务的需求相一致,因为银行和监管当局不能指望,正常情况下非常容易兑换的货币在压力情况下仍能自由转换。
4. 信息披露
135. 指标信息,尤其是与监管标准(指LCR和NSFR)有关的,应该透明并向公众披露。从披露的内容和尺度来说,对监管标准的信息披露要求与资本披露要求相似,包括指标的数值和等级、指标成分的规模和组成以及指标的驱动因素。定性信息应能指标的计算结果给予解释支持。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LCR)的详细说明
项目 |
系数(与总量相乘) |
总量 |
乘以系数后结果 |
优质的流动资产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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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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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机构和多边发展银行发行的合格的可交易证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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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央行应收账款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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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币发行的债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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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将收集以下工具的信息,以研究该标准对金融部门的影响。 评级为AA或以上的合格公司债券 评级为A-到AA-的合格公司债券 评级为AA或以上的合格担保债券 评级为A-到AA-的合格担保债券 |
80% 60% 8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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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总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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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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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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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存款 |
最低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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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零售存款(由各地自行决定进一步的细分类) |
最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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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的批发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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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小企业客户 |
最低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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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的小企业客户(由各地自行决定的附加分类) |
最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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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务往来关系的非金融公司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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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非金融公司,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机构 |
满足业务往来关系需要的存款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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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法人客户、主权国家、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机构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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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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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缺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融资和证券借贷交易(贷出缺乏流动性的资产)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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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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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下调3档后对衍生品的抵押品追加要求导致的负债 |
评级下调3档后需要按合约补充的抵押品按100%权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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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估值变动 |
各国自行决定(与特定银行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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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衍生品交易做抵押的非现金资产或非高质量主权债务资产的估值变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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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工具,管道工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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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工具,特殊目的实体等产生的负债 |
到期数量的100%和可退回资产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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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包括担保债券) |
到期数量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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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提取的已承诺信用额度和流动性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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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客户 |
未提取额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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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公司;信贷额度 |
未提取额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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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公司;流动性便利 |
未提取额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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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人客户 |
未提取额度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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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或有融资负债(如担保,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和流动性便利等) |
由监管当局根据特定银行需要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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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贷款续期或新发放(零售或批发)导致的资金流出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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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金流出(包括计划内与衍生品相关的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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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现金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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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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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零售交易对手的应收账款 |
正常资产产生的计划内资金流入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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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批发交易对手的应收账款 |
正常贷款产生的计划内流入资金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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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缺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借入缺乏流动性的资产)产生的应收账款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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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金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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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现金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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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现金流出(=总现金流出-总现金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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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资产储备总价值/净现金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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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稳定资金(RSF)各类别的详细说明
详细的资产分类和相应的RSF系数
RSF各类别的组成 |
RSF系数 |
l 可立即获得满足债务支付需要的现金,这些现金不用作运营目的,目前未被当作抵押品抵押,没有计划被当作或有抵押品。 l 余期不足1年的所有短期无担保工具和交易。[32] l 余期不足1年并且不附有能将到期期限延长至1年以上隐含期权的证券。 l 能冲销逆回购交易的所有证券,每笔交易中的证券都有唯一的识别码(如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或美国证券库斯普号码(CUSIP)) l 向金融机构发放的有效期限不足1年且不可展期的所有贷款,发放者有不可撤销的提前收回权。如果贷款有抵押担保,抵押品的期限必须小于1年。 |
0% |
l 有效余期大于等于1年、无变现障碍、可在市场上交易的、由主权实体、央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或多边开发银行等发行的债券,此类债券评级不低于AA级及以上,且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被赋予0%的风险权重,并存在活跃的回购市场。 |
5% |
l 能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无变现障碍的公司债券[33]或担保债券[34]: - 本国和地区的央行接受其作为补充日间流动性需要或隔夜流动性短缺的抵押品。[35] - 不是由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金融服务企业发行的。 - 非企业自身发行。 - 信用风险低:经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给出的评级至少在AA以上;或者虽无外部评级但其内部评级的PD与AA外部评级所对应的PD等同。 - 交易记录证明,即使是在压力情况下,其在(回购和销售)市场上也是可靠的流动性来源。即在过去10年里或在相关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期间,30日内价格最大跌幅或抵押品折扣升幅不超过10%。 - 市场的规模和深度大,交易活跃,集中度低。过去10年里或在相关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期间的买卖双边报价价差(bid-ask-yield spread)不超过40个基点。 |
20% |
l 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无变现障碍的黄金、公司债券、担保债券和权益类证券: - 相关国家的中央银行能提供资金满足日间流动性需要或隔夜流动性短缺。[36] - 不是由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或金融服务企业发行(担保债券可以不满足此项要求)。 - 非企业自身发行。 - 信用风险低:经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ECAI)给出的评级至少在A-以上;或者虽无外部评级但其内部评级的PD与A-外部评级所对应的PD等同。 - 市场的规模和深度大,交易活跃,集中度低。过去10年里或在相关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期间的买卖双边报价价差(bid-ask-yield spread)不超过50个基点。 - 在广泛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且包含在大盘市场指数中。 l 交易账户中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除证券和贷款以外的所有资产: - 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特定资产在计量当日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未调整)计算。 - 市场的规模和深度大,交易活跃,集中度低。过去10年里或在相关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期间的买卖双边报价价差(bid-ask-yield spread)不超过50个基点。 - 在多个时区的被广泛认可的交易所上市并且包含在一个主要指数中。 l 对非金融企业客户发放的到期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
50% |
l 对零售客户(自然人)发放的到期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
85% |
l 不包括在以上分类中的所有其他资产。 |
100% |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汇总表
可用的稳定资金(资金来源) |
所需的稳定资金(资金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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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ASF系数 |
项目 |
RSF系数 |
· 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 · 未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 · 其他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负债 |
100% |
· 现金 · 短期无担保交易活跃的工具(不足1年) · 能完全冲销逆回购协议的证券 · 余期不足1年的证券 · 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余期不足1年不可展期的贷款 |
0% |
· 来自于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稳定存款(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
85% |
· 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非中央政府所属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等发行或担保的债务 |
5% |
· 来自于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不稳定存款(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
70% |
非金融类企业发行的评级至少为AA且无变现障碍的优先级无担保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期限大于等于1年 |
20% |
· 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的批发资金(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
50% |
· 无变现障碍的上市权益类证券,或评级至少为A-且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优先级无担保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期限大于等于1年 · 黄金 · 对非金融企业客户发放的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
50% |
· 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所有负债和权益 |
0% |
· 对零售客户发放的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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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其他资产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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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风险暴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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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承诺信贷和流动性便利工具的未提取部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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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或有债务 |
各国监管机构自行确定 |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由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于1975年组成的银行监管机构。该委员会由来自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等27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及央行的高级代表组成。该委员会通常在其常务秘书处所在地,即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举行会议。
[2] 引自20国集团第一工作组于
[3] 引自
[4] 或者说,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
[5] “无变现障碍”表示没有为某笔交易的达成或为某笔交易提升信用,而提供公开或隐蔽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并且没有被用于对冲任何其他风险暴露。已抵押给中央银行但目前没有被使用的、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资产也可以计入流动性储备。
[6] 久期度量的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
[7]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了在压力条件下具有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以外,还要具备央行可接受性(central bank eligible)。考虑到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具备央行可接受性的资产仅限于非常少量的狭义资产,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可以允许哪些无变现障碍、虽不具备央行可接受性但满足流动性资产特征的资产作为流动性储备。
[8] 各国监管者应该讨论并与相关央行在央行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准备金比例上达成共识,即在压力条件下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提取准备金。
[9] 此处的公司债券仅指使用简单标准估值方法的普通结构的资产,其估值不必依赖特有信息,即不包括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或者次级债券。如果公司合并,则新公司发行资产的流动性价值与合并前流动性最低的公司等同。
[10] 央行可接受性: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央行所接受的可抵押资产不包括公司债券。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的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将不具有向央行抵押资格的公司债券纳入进来,前提是这些债券符合其他标准。
[11] 担保债券是由银行发行并拥有的,并且依法接受专门的公共监管,以保护债券持有者。在债券的有效期内,发行担保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依法投资于能够偿还债券所承诺债务的资产,以及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能够优先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资产。如果公司合并,则新公司发行的资产的流动性价值应等于合并前流动性最低的公司的流动性价值。
[12] 如适用,资金流入和流出应当包括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可望收到的利息所得。
[13] 考虑到了因内嵌期权特征导致的在约定到期日前赎回的情况。
[14] 与资本框架下的内部评级法规定一致,中小企业被定义为所属集团的合并销售额少于5000万欧元的法人实体、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参见2006年《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汇总版本》(简称新资本协议框架)第273段。
[15] 与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小企业”风险暴露定义一致(参见第231段)。
[16]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受托人包括诸如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一类的资产管理公司。
[17]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18] 机构可能使用一种“期限匹配”(matched book)的融资策略,即同时进行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于这样的匹配交易:1)每笔交易中的证券都有唯一的识别码(如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或美国证券库斯普号码(CUSIP));2)每笔交易的期限都落入标准计算所考虑的30天范围内,由于流入与流出可相互抵销,因此没有增量的资金净流出要求。
[19]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受托人包括诸如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一类的资产管理公司。
[20]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21] 正如脚注18所示。机构可能使用一种“期限匹配”(matched book)的融资策略,即同时进行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于这样的匹配交易:1)每笔交易中的证券都有唯一的识别码(如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或美国证券库斯普号码(CUSIP));2)每笔交易的期限都落入标准计算所考虑的30天范围内,由于流入与流出可相互抵销,因此没有增量的资金净流出要求。
[22] 此外,监管当局也可自行另设一个NSF比率水平作为采取潜在监管行动的依据。
[23] 与资本框架下的内部评级法规定一致,中小企业被定义为所属集团的合并销售额少于5000万欧元的法人实体、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文本第273段。
[24] 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文本第231段一致。
[25] “全部资金”意指以各种形式(如,小企业存款或向小企业出售债券)吸收的资金总和(不考虑对法人实体发放的任何形式贷款)。另外,“从单个小企业客户”意指被看做某一独立债权人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实体。(比如,某一小企业附属于另一小企业,则限额应适用于银行从这两个企业吸收的资金之和)。
在以上表格中,“稳定”存款是由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的存款,并且:
-存款人与银行之间除存款外还有其他关系,使其提取存款的可能性很小;或者
-存款处于交易性账户中(例如,自动支付的薪资账户)。
有效的存款保险计划能够担保其有能力进行及时的赔付。
[26] 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encumbered assets)包括那些为衍生品交易作抵押担保的资产。
[27]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受托人包括诸如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一类的资产管理公司。
[28] 在本文中的定义为,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29] 对于有些融资来源,例如可以在交易对手之间流通的债务(如超过1天的CP/CD融资等),并不是很容易确定持有债务的交易对手是谁。
[30] 对于有些融资来源,例如可以在交易对手之间流通的债务(如超过1天的CP/CD融资等),并不是很容易确定持有债务的交易对手是谁。
[31] 例如某些被监测机构也会向“重要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或对其提供的信贷额度尚有大量未提取。
[32] 这类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公司发行的短期票据及债权凭证;商业票据;可转让存单;在央行储备和卖出的此类储备资金(例如卖出联邦基金);银行承兑汇票;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33] 公司债券仅指使用简单标准估值方法的普通结构的资产,其估值不必依赖特有信息,即不包括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或者次级债券。
[34] 担保债券是由银行发行并拥有的一种债券,并且依法接受专门的公共监管,以保护债券持有者。在债券的有效期内,发行担保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依法投资于能够偿还债券所承诺债务的资产,以及在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能够优先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资产。
[35] 央行可接受性: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央行所接受的可抵押资产范围很窄。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的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将不具有向央行抵押资格的公司债券纳入进来,前提是这些债券符合其他标准。
[36] 有的国家和地区,为央行所接受的可抵押资产种类很少只限于一类资产(tier 1 assets),所以可自定是否适用此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将不具有向央行抵押资格的公司债券纳入进来,前提是这些债券符合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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