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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制度

 昵称5382821 2011-01-05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严格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范费用报销的程序及规定,加强费用开支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超费用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财务部

    负责费用报销的审查、费用报销、费用开支的分析、控制及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费用开支的管理和标准的控制,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及员工费用报销的审核。

第六条    公司领导

1、副总经理负责对分管部门费用开支的管理和标准的控制,负责分管部门及员工费用报销的审核。

2、总经理负责公司费用报销的审批。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

第七条    出差申请

1、员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详细注明出差事由、行程安排及费用预算、是否借支等;

2、填好“出差申请单”后,报上级领导核准后转管理部登记后方得出差。

3、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临时派遣出差者,可先行出差,事后补填出差申请单,并呈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出差核准权限:

1、员工出差不超过3天的,由部门主管核准;

2、员工出差时间3~7天的,由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核准;

3、员工出差天数超过7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4、部长以上管理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借款

1、员工出差需要预支差旅费的,可以办理借款;

2、出差人员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单”;

3、“借款申请单” 与“出差申请单” 一并报上级领导核准后,经财务部长签字后,方予借支;

4、前次借支未清者,不得再借款。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1、短途(能当天返回公司的)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1)凡乘坐公司车辆出差的不报销交通费,乘坐公共汽车、中巴车的费用实报实销。特殊情况要乘出租车的须经部门主管在出租车票签字同意,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报销。

(2)短途出差伙食费,原则上不报销,特殊情况可按5元/餐的标准报销伙食补贴,但须经部门主管在报销单的备注栏中注明“同意报销伙食补贴”,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报销。

(3)由公司统一安排就餐的,不报销伙食补贴。

(4)短途出差不报销住宿费。

2、长途(不能当天返回公司的)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1)交通工具标准:

交通工具

总经理

副总级

部门主管

一般工作人员

飞机

头等舱

经济舱

经总经理批准可乘经济舱

火车

软卧

硬卧、软座、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坐软卧

硬卧、软座

轮船

二等舱

三等舱

长途汽车

具实报销

市内出租车

具实报销

经总经理批准可报销

(2)住宿标准:

出差地点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

一般工作人员

特区、沿海城市、直辖市

具实报销

350

300

200

省会城市

具实报销

250

200

150

其他

具实报销

200

150

100

(3)伙食补助标准 :

出差地点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

一般工作人员

特区、沿海城市、直辖市

具实报销

70

60

50

省会城市

具实报销

60

50

40

其他地区

具实报销

50

40

30

(4)短途交通补助标准:

出差地点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

一般工作人员

特区、沿海城市、直辖市

具实报销

30

20

省会城市

具实报销

20

15

其他地区

具实报销

15

10

(5)培训、学习、销售人员驻点、临时外派人员(15天以上)住宿、伙食及交通费补贴标准

项目

对方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

自己租房

住宾馆

住宿

不补贴

20元/天

50元/天

伙食

不补贴

20元/天

30元/天

交通

不补贴

5元/天

5元/天

说明:

(1)副总以上领导在报销标准以内的,按发票具实报销,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报销;

(2)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按标准包干使用;

(3)副总以下人员两人出差,住宿费减半报销;

(4)出差期间若报销了招待费,则不再另报销伙食补贴。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应于出差返回后,到财务一周内报销差旅费;

2、出差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写出差小结报告、填写报销凭证;

3、出差人员将出差小结报告、报销凭证连同各项单据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

4、出差人员持审批后的差旅费凭证并附“出差申请单”,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报销差旅费,同时一次交还预支差旅费。

5、 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一周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通知管理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四章   通讯费报销

第十二条    通讯费报销(补贴)标准:

1、手机费报销(补贴)标准:

职位

部门

报销标准(元/月)

总经理

 

具实报销

副总经理

营销、采购系统

800

其他

600

部长

市场部、采购部

600

其他部门

200—400

副部长

市场部、采购部

500

其他部门

100—300

室主任(车间主任)

市场部、采购部

80—300

其他部门

80—150

部门主管(工段长)

市场部、采购部

50—200

其他部门

50—100

2、座机费报销标准:

部门

直拨电话数

可打长话数

报销标准(元/月)

总经理室

1

 

具实报销

副总经理室

1

 

具实报销

市场部

 

 

 

采购部

 

 

 

技术部

 

 

 

质量部

 

 

 

总经办

 

 

 

管理部

 

 

 

生产部

 

 

 

总装车间

 

 

 

机动车间

 

 

 

焊装车间

 

 

 

涂装车间

 

 

 

 

第十三条    通讯费报销程序

1、各部门的座机费和家住遵义市的领导的手机费由总经办经办人员统一缴费;

2、总经办经办人员缴费后填写报销凭证并附缴费单据,报总经办主任审核;

3、总经办主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办经办人员持审批后的缴费凭证,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报销;

5、总经办经办人员报账完毕,将各电话费用清单报一份给管理部;

6、管理部复核每个电话的标准,超过标准的,手机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座机在部门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7、家在外省的领导的手机补贴费通过工资发放,由自己缴费。

第五章    招待费报销

第十四条    招待费开支原则:

1、招待费开支要严格遵循“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的原则。能免则免,能省则省。

2、招待费的使用严禁超标(超出预算总额)。

3、用餐完毕,原则上不允许到营业性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招待费开支的申报及审批:

1、招待费采取申报制度,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招待客人的,应按本规定提前申报;

2、负责接待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填写“招待费用申报表”,注明客人单位、职务、人数、是由,陪同领导、陪同部门、陪同人数,用餐时间、费用预算等;

3、招待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接待人数无论多少,支出金额无论大小,只有总经理有审批权;

4、“招待费用申报表”,先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5、审核同意后报总经办复核其当月招待费是否超标,并在“招待费用申报表”上注明后,

6、“招待费用申报表”经总经办复核后,再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标准开支。

7、特殊情况由当事部门(单位)负责人向总经理电话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支。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8、赠送礼品,纪念品等由总经办统一办理。当事部门(单位)应在申请时注明礼品名称,数量,价格,事由,报总经办,总经办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然后交当事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招待费报销标准:

1、总额控制标准

(1)公司总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公司营业收入的2.5‰之内;

(2)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由公司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在与其签定目标经济责任制时下达年度业务招待费指标;

(3)各部门将指标分解到月,并将分解指标报总经办备案;

(4)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指标进行开支,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此负责。超过部分一律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年终奖金或工资中予以扣除。

2、用餐控制标准

主持接待人员级别

用餐标准(元/人)

 

总经理

具实报销

 

副总经理

50以下

 

部长

30以下

 

一般人员

20以下

 

说明:

(1)一般客人中午用餐统一在食堂用工作餐,重要客人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在外面用餐;

(2)一般情况,中午不许喝酒,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少量喝酒;

(3)应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接待的用餐,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委托其他人员接待的,用餐可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标准执行。

(4)因特殊情况超过用餐标准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超过部分由经办人承担。

第十七条     招待费报销程序

1、用餐后,应在三天内报销费用;

2、使用人填写报销凭证后连同各项单据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3、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

4、使用人持审批后的报销凭证并附“招待费用申报表”,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后用餐标准后报销。

5、如有超过用餐标准的,财务部将经办人和超过部分报管理部,由管理部在经办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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