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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

 鉴证实录 2011-01-05

美满人生
[大师]  根据《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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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重庆医疗保险退休时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请参考上述文件;
医疗保险在缴费满一年以上,未发生中断缴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回答:2006-08-27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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