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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

 大成净化图书馆 2015-03-16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根据《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0]62号),现将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是按照《关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劳社[2003]72号)文件精神,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享受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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