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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国家机关公务员病逝后,如何领取丧葬费

 昵称1298788 2011-01-06
        案例:某国家机关公务员1990年因公负伤被评为7级伤残,并在民政部门进行抚恤,2010年12月份因病去世,本人去世以后其家属前往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要求领取1年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该民政局请示上级民政部门如何发给。
 
        答复如下:根据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列》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被故军人遗属待遇。”的规定,本人是公务员身份、包括人民警察身份的伤残人员本人去世后,其遗属不能按照残疾军人享受丧葬补助费,其遗属应该以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根据上述规定,其遗属不能增发12个月作为丧葬费的抚恤金,其丧葬抚恤金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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