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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竹影清风JYF 2014-03-26
公务员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管理员  来源:君合律师  浏览:868次  更新:2012-9-29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亚芯

 

案情简介:

某公务员因公而亡,其家属欲申请赔偿,但找不到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赔偿的程序、标准及适用的法律。

律师观点:

公务员的工伤、工亡问题在《公务员法》中仅涉及一条规定,即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执行性。

目前对于职工工伤、工亡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公务员这一类主体。公务员的工伤、工亡的处理办法目前是依据《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的规定执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于死亡抚恤的规定较为全面,根据该条例,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将上述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比较,会发现公务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高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对于此种参照适用法律的做法,弥补了现有的法律空白,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律师认为可以考虑将公务员工伤、工亡问题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再根据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补充规定具体的保险金缴纳、申请、使用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机关予以监督,不断完善公务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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