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3种,它们均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1)烈士 详见考点8-1。 (2)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病故 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情形中“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二)死亡抚恤待遇 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除此之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还有两种类型,即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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