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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昵称45240563 2019-06-07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的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我国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3种,它们均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1)烈士

详见考点8-1。

(2)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此外,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3)病故

现役军人除因公牺牲情形中“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二)死亡抚恤待遇

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除此之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还有两种类型,即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1)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定期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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