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领取申请办理
2010-09-29
申办及领取程序:
(一)伤残抚恤金
1、对象:按规定取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2、申办提交材料: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提供材料有: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
3、伤残抚恤金领取
(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2)新评(补评)、调升等级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从省民政厅批准之月起按规定领取。
(二)定期抚恤金
1、对象:在乡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申请程序:家属本人持户口簿、报告,烈士证明书或者是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三)定期定量补助金
1、对象:
(1)红军失散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2、申请程序:本人持户口簿、报告,复员证(或退伍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逐级上报民政厅审批。
(四)一次性抚恤金
1、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
(1)革命烈士;
(2)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部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系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含军队文职干部,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
(3)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牺牲的无工作单位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
2、材料:
领款人或委托代办人须带遗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有立功的,要带立功证书或档案材料,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财务部门证明)。
3、办理程序:由死者的家属或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县(市、区)民政局优抚股办理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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