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一)为全面了解、监测农村社区的发展、变迁过程,满足各级政府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及农村社区发展战略的决策需要,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国家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乡、建制镇基本情况、村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情况等。
(四)乡、建制镇、村基本情况,通过台账和乡、建制镇、村有关部门的统计及其他业务报表取得资料;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调查,要求对调查乡、村所在的农业服务单位逐一调查。
(五)各地在上报综合报表的同时还要报送相应的软盘数据,基层表只上报软盘数据。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方统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2、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为了全面准确地把握农村住户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分布与结构,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和时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二)调查范围、调查对象与调查网点
以县城关镇为界(不包括城关镇),城关镇以下的属于农村。在调查村开展调查,调查对象是调查村的住户。调查网点在农村住户调查网点进行,农户投资从住户调查资料中取得,农户建房投资在农村住户调查村调查所有建房户。
(三)固定资产价值统计标准
根据农村固定资产调查的现实情况,本方案中的农户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价值统计标准为50元;使用年限为2年。
(四)调查对象的行业类别
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五)调查内容
本方案的调查内容包括季报和年报。农户固定资产调查表及调查村农户建房投资情况调查表。
(六)调查方法
年报采用调查人员进入调查单位进行访问,或从农村住户收支台账中取得调查数据。
(七)填报要求:
1.单位名称:应填全称。
2.代码:按国家统一行政区划代码填写,省2位码,县4位码,乡镇3位码,村3位码。村全码共计12位码。
3.行业类别:根据填报单位从事主营生产活动的行业性质加以判断,即以某一种生产活动占该单位全部增加值比重最大的产出性质加以确定。
4.所有调查指标,均按报表制度上的指标解释填报。
3、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了解农林牧渔业经营单位的能源消费,为测算能源消耗服务。
(二)调查范围: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调查内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消费。
(四)调查方式:重点调查。
(五)实施单位:各省区市统计局
(六)上报单位:国家统计局农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