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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