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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区别

 金色曼陀罗0919 2011-01-09

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区别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由上面的定义可看出,财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附注是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外部信息需求相对较低,因此,小企业编制的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区别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会计报表,财务报表除了包括会计报表本身外,还包括附注,而会计报表没有包括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但是除了财务报表之外,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定。

从内涵上,可用公式简单地表示为: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报表



乔彦军的回复:
其实叫什么报表都无所谓,之所以出现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这样的提法(甚至是有些混乱的提法),其实是政策制定者的一个小疏忽,作为基本的会计名词一定要统一规范,而我们的准则体系中恰恰在最为关键的报告术语上出了一些小问题。试注意比较: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此处使用了“会计报表”。我们知道,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是高于具体准则的,尤其是第30号应当与之保持一致,但事实上却出现了不一致。
在财政部编写组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严格遵循基本准则的写法,而是指出“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附注是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这里,第一,违背了基本准则;第二,单看“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存在着语言逻辑上的问题。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征求意见稿曾经用过“财务报告列报”的提法;其二,基本准则没有“财务报表”的提法,退一步说,30号准则既然使用了“财务报表”,至少需要说明财务报表是由会计报表与附注构成的,以便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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