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 《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 资产负债表 9. 损益表 10.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3〕1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和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根据《通知》的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报资料。本次增值税申报表的修订使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纳税人报表填报的辅导、申报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逻辑关系的审核,确保 “票表稽核”落到实处。从9月征收期开始,“票表稽核”的稽核内容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即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填列的销项税额小计数,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符,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填列的税额数,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后者,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为异常申报。凡属异常申报的,应按省局苏国税发[2003]1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特殊政策因素(如汇总纳税、预征结算等情况)客观存在“票表不符”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认定申请表》,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在征管软件相应模块中办理“票表稽核”的认定手续,以保证纳税申报的成功。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苏国税发[2002]237号文件的规定,按月度公历起讫日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四、 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的地区,应要求软件开发单位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的格式在8月底前完成对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和客户端的维护工作,并按本通知第二条明确的“票表稽核”关系在申报环节进行比对,同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软件修改后的数据接口问题。对上门申报纳税人“票表稽核”关系的比对,由省局信息中心在征管软件中统一设置。 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591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确保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使用10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范围。 六、 由于报表及填表说明内容较多,修订后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报资料的电子格式放在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DOWN/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目录下,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下载。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7、资产负债表 8、损益表 9、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票表稽核”认定申请表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修订 增值税 纳税申报 办法 通知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03]18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通知》精神是落实总局“一窗式”增值税管理模式的需要,也是服务纳税人的重大举措,因此各地应切实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县(市、区)局、市直各管理分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的辅导,辅导内容包括: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方法和相关会计核算内容等。 市局对各县(市、区)局、市直管理分局的培训将于8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培训辅导不得收费。 二、市局已通过有关途径将新申报办法告知电子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单位,请信息中心督促服务单位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新电子申报软件的开发工作。新电子申报软件必须由信息中心牵头测试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电子申报软件企业端的全面升级和对纳税人新软件使用的辅导工作由信息中心督促软件开发服务单位在8月11日至25日完成。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9号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申报办法 通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4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姚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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