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务配套使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颁发的《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及《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业务人员应结合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质量。 一、 产品概述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是针对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农村借款人提供的与贷款期相同期限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障。 从目前个人消费贷款市场看,贷款金额有大有小,贷款期限短的几个月,长的几十年。但出于对长期意外险在风险控制上的审慎考虑,本次推出的上述两个产品在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方面都作了控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保险期限不超过5年。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保障范围与总公司已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差别不大,这两个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障范围不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只承担被保险人的身故责任;《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则要承担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及烧伤责任。因此,下面的规定或说明适用于该两个条款,不同之处,单独说明。 二、 基本规定
2.1 销售渠道 上述两个产品属于渠道型产品,主要依靠银行或信用社等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销售。 2.2 产品选择 如上所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障范围是否包括残疾和烧伤责任。因此,与贷款机构洽谈时,应将两个产品的区别介绍清楚。贷款机构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同时选择销售两个产品。 2.3 特别说明 除其它常规应向投保人说明的事项外,应向金融机构,并通过销售该产品的金融机构向投保人说明如下特别事项: 使用《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时: 保险金=按条款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变更后的职业分类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变更为4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6;变更为5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4;变更为6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3。变更为6类以上职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使用《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时: 保险金=按条款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变更后的职业分类所对应的给付系数。(变更为4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8;变更为5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5;变更为6类职业的,给付系数为0.4。变更为6类以上职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4投保人 2.5受益人 适应该业务市场需求的特点,本产品将第一受益人明确为向被保险人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第二受益人的规定同其他意外险。 2.6 被保险人 2.7保险金额 2.7.2 保险金额种类 2.7.2.1 基本保险金额(保额期内不变):指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内,这个保险金额是不变的,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还款多少,也不会影响该保险金额。
举例1:贷款期限(保险期间)32个月,大于2年而小于3年,保额递减计划按照3年进行。首年年初剩余本金100%,次年年初剩余本金72%,3年年初剩余本金37% 举例2:贷款期限(保险期间)48个月,身故时间是第28个月,大于2年而小于3年;则根据保额可获赔偿比例为56%(对应第5列第4行,56%) 2.8 保险金额递减方式选择与保险责任 《借款人意外伤害基本保险条款》和《借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提供了两种“可选责任”。“可选责任”的选择与保险金额的确定相对应,如果保险金额选择“期内不变”,即“基本保险金额”,则保险责任适用于条款 2.9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一般与被保险人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 2.10投保单填写 投保人须根据投保单上的要求填写所有信息。投保单须用墨水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如有任何修改,请在修改处划斜线并由投保人签章。 2.11. 保单录入复核 --审核投保单是否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有无错漏。 --审核业务人员特别是渠道代理人是否按照《保险法》要求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被保险人资格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如投保年龄是否符合要求范围等。 --审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否合乎规定。 --审核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2.12 批退 2.12.1 被保险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办理退保。 2.12.1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经投保人申请,可办理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但要扣除满期保险费25%的手续费,以未满期保险费为限。 三 、保费计算工具
借款人意外险保费计算工具 计算工具操作说明: 操作人员必须从保障计划选择是基本险或者是综合险,再选保额是固定还是递减。然后选保障期间和基本保额。对应的保费将会自动展示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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