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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_徐州市财政信息网

 快乐小飞 2011-01-12

解读《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时间:2010-07-13 13:01来源: 财政部网站 作者:网络 点击: 180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201022,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3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及《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财政部门不断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20021月,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312月,又出台了《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配套规定。这些制度的发布实施,规范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推动了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内部监督检查质量,发挥了内部监督检查在规范财政管理、促进财政内部控制、提高财政管理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不断推进,现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强。二是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正逐步由单纯的合规性检查,向对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变,现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近年来许多财政部门在积极探索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有效结合的监督方式,尝试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关注审计和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行办法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缺乏规定。因此,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近年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践经验,以规章的形式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4条,主要规定了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职责权限、检查方式和程序、督促整改与成果利用、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范围和对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条、第三条)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门是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体,其内设的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
  (二)内部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
  根据当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结合财政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划分的规定,按照点面结合、突出工作重点的原则,《办法》对内部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采用列举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2个方面的内容。(第六条)
  同时,为了强化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突出预防和查处并重的方针,《办法》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作了专门规定。(第十条)
  (三)内部监督检查的方式
  为了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日常监督是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上述规定中的日常监督,不同于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开展的日常监管活动,是指财政部门对各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等活动进行的再监督。
  日常监督虽然是内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但考虑到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相关工作形式和程序尚未形成比较固定和成熟的模式,因此,《办法》仅对日常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四)重点检查的工作程序
  根据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特点,《办法》对重点检查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与延伸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督导、检查报告的提交和复核、通知整改等。(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五)整改落实与成果利用及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了整改落实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内部监督检查结论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的成果利用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同时,《办法》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以及拒不配合内部监督检查、财政监督机构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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