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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区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

 低头看书 2011-01-18

李来和

(石家庄学院 政法系, 河北 石家庄 050035

 

摘 要: 和谐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协调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中国城市社区本质性范围和边界, 是相对独立的地域结构、 区位结构和人际互动体系统合的特殊社会管理单元。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人交往中的自由创造。和谐社区制度的根本性质是, 无形制度强影响背景下的习得性自治过渡。在居民乃至其他主体主动、 反复的制度制定、 实施、完善的持续参与(包括矛盾协调、化解)中,和谐社区制度才可能是适宜和有效的。

关键词: 和谐; 和谐社区; 和谐社区制度; 有效性

 

正如其他新的社会问题一样, 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区制度建设基本上还是一个未知领域。如哈耶克 (Friedrich Hayek) 所说,“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在社会领域中, 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理解社会运作的方式,就必须努力对我们关于此一问题的无知的一般性质及范围给出界定。我们虽然不能在黑暗中视见, 但却一定能够探寻出黑暗区域的范围”[1]P20)。哈耶克这一见解的价值不在于看到理性的有限性, 这不是他的发现, 他的洞见在于发现理性不及之对象的巨大价值。借鉴哈氏思想, 我们着眼于和谐社区乃至和谐社区制度建设题域,兼及理性所及和理性不及,着眼对象的一般性质及范围,围绕 “和谐社区的制度怎样才是有效的” 讨论几个前提性的问题。

一、 和谐到底意味着什么

和谐主要是实然的 (实际存在的) 还是应然的(应该存在的) ?是摹写性的还是创造性的?赵汀阳说, 真正重要的思想问题是关于创造的问题,它不能解决“……这样存在着(…is)”这种形式中的问题,而只能解决“……将要被做成存在(…is to be done)的问题”[2]。他讨论的是思想、哲学问题,其实,和谐作为一个“问题”,是指涉应然的问题,关于创造的问题,即 “将要被做成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 和谐是人类亘古以来的一个梦想,是历代人孜孜不断的一种追求。[3]那么,和谐乃至和谐社会关涉哪些必不可少的支持条件呢?江畅在《和谐:人类生存环境的理想状态》一文中提出:和谐是事物之间的一种有序协调的秩序。其基本规定性为和平共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良性互动。[4]这种界定突出了和谐的“协调”状态秩序,但忽视了和而不同以及发展要求,不免带有脱离竞争和发展的“空想” 之嫌。杨武在《和谐论》一文中提出:和谐的本质即要素间“各取其利,利利相生”[5],强调了和谐构成要素之不同以及各自和相互促进的生存、发展要求,其缺陷是未注意不同要素间的矛盾、对抗及其化解也是和谐成立的形成性条件。对于和谐社会的界定,官方表述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6]显然,基于统领和引导的需要,官方对和谐社会内涵的表述是目标性的,它首先是治国的理想、 结果,其次才是以目标带过程的方略、机制。显然,这种表述并未强调和谐社会的形成机制和相应的支持条件。笔者认为,在现代性意义上,和谐要成其为和谐,和谐社会要成其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

1)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谐首先意味着一种关系, 表征某种“主体间性” 。单一的利益主体, 涉及不到和谐 (除非涉及该主体内部不同部分之间,而这里以主体为最小单元为前提来讨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和谐或非和谐状态。显而易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和谐成其为和谐, 和谐社会成其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2)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谐因冲突而形成存在可能,因冲突解决或不断解决而形成存在现实。正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化解或协调要求,“召唤”和谐,“容受”和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若无矛盾冲突或不可能形成矛盾冲突,则和谐因失去形成机制和过程而不复存在。缘于此, 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或不断生成的矛盾冲突,亦是和谐成其为和谐,和谐社会成其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3)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不同利益主体矛盾冲突之化解或协调要求,其动因在于不同利益主体共存的内在之发展“冲动”。这种发展冲动的现实化,避不开矛盾冲突,离不开相互和谐。因此,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同样是和谐成其为和谐,和谐社会成其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那么, 中国现实实践中是否基本具备了和谐成其为和谐,和谐社会成其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坦率言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矛盾冲突复杂化激烈化、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发展要求突出化,诸种条件业已现实形成。此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于,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这样一个“关键时期” : 伴随着改革发展深入而来的是利益主体进一步分化,社会群体进一步分层,诸如十个阶层或其他若干阶层的划分,尽管存在争议,但利益群体出现时代性分化确是不争的事实;伴随着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超过1 000 美元,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的同时,也进入一个矛盾凸显期。人们经济、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同时,面临国际全面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包容不同利益主体发展需求的, 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发展要求日益丰富和迫切。在和谐形成和现实动意义上,和谐意味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协调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意味着现实已形成成其为和谐、成其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意味着伴随着我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度发展,和谐既不是一个“这样存在着”这种形式的问题,也不是人为或设计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自然生长和发展性质的“问题”,是一个“……将要被做成存在 (…is tobe done)的问题”,即需要我们在主动适应基础上自觉创造的问题。

二、社区应有的本质性 “范围和边界” 在哪里社区、 社区发展、社区建设已经或正在成为国内外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 我们的讨论关心的是,到底应如何理解社区,社区应有的本质性“范围和边界” 在哪里?尽管国外、 国内社区的历史同样久远,如国外的社区发展,从 1516 世纪的社区救助(产生于英国 15 世纪至 17 世纪并最终制度化为《济贫法》的社会立法) 、1718 世纪的社区组织到1920 世纪的社区发展运动,已经走过了几百年历程。中国历史上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管理的不同行政区划, 即以社区的现实存在为基础,譬如社区在清代以区域社会的形式而存在。[7] P55 67)但是, 在现代性意义上, 抑或在中国现代性意义上, 如何理解社区的 “范围和边界” ,确是一个难以回避而至今还不甚清晰的前提性问题。作为严格意义上的社区概念的讨论, 在西方始于德国社会学家藤尼斯 (Toennies),其着眼欧洲社会的工业化变迁, 从宏观上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分为从社区到社会的两个阶段。他在 1987 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 提出,社区是指有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互相帮助的人性化团体,强调人际之间的密切关系和持久共同生活。[8]P54)可见,从源头上看,社区概念的本意并不强调地域特征。其后,随着应对城市病问题而日益丰富发展的“城市社区”多学科研究,理论上出现了上百种社区的定义, 但大多数认同共同关系、社会互动、地理区域这三个特征。那么国外社区概念的本质何在?有学者提出,理解国外社区概念的要义,不在于地域和区位结构,而在于人,社区的重要内涵是社区居民间的紧密互动和协作网络。[7] P34)在中国,费孝通先生等 1933 年在翻译美国社会学家帕克 (Robert Park) 的论文集时,第一次将英文Community译成社区,并逐渐成为学界通用术语。国内学者对社区的定义尽管存在不少分歧,但一般都包括地理区域和共同生活关系这两个特征,如陆学艺等提出,社区是指 “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9] P210) 。国家民政部 1986年开始在官方话语中引进社区概念,以社区服务为起点的社区建设逐步进入国家经济政策议题中心。2000 年,中共中央发布的 《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 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显然,官方对社区概念的规定吸收了专家学者的一些研究意见。与其说如何理解社区,毋宁说如何理解中国的社区, 中国社区的应有范围和边界在哪里。中国社区的运行或者说中国社区文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生命轨迹”。正如哈耶克所言,“人类文明有其自身的生命,我们所有欲图完善社会的努力都必须在一我们并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自行运作的整体中展开,……我们必须始终在这个给定的整体中进行工作,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 [1] P80) 。对中国社区的理解必须置于中国社区自身自行运作的整体框架和轨迹中。与单位紧密互动构成了中国城市社区 20 世纪下半叶的特殊演进轨迹。50 年代法定社区和单位制齐头并进, 60 70 年代单位制走向主导地位、 法定社区降至边缘地位, 80 90 年代单位制逐渐萎缩、 社区逐步形成主体地位。[10]进一步分析将会发现, 就社区应然性的范围和边界而言, 中国城市社区尽管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社区相比不乏共性, 但自身的 “生命轨迹” 不可避免地凸显其过渡性特点。其一, 社区基于社会功能性结构的范围和边界。倘若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社区是与市场、 国家分立的独立要素, 那么, 中国城市社区则是与市场、 国家分立的相对独立的过渡性的要素。社会功能性结构分化的最终结果是, 政府供给公共产品, 市场供给私人产品, 社区供给半公共产品。[11] P98) 中国社区功能何以 “相对独立和具过渡性” , 其中传统、 习惯和待发展状况提供了我们可知的和不可知的支持。 毋庸讳言,在日常生活层面, 尽管个体的人作为“市民”或“居民”角色的意识和行为方式正在逐渐“发育”,但是,久远历史传统的臣民境遇, 近代革命传统的政治权威追随范式,长期以来单位制的控制和依赖关系, 使居民昔日有事找单位、今日有事找政府 将居委会认同为政府机构)成为根深蒂固的习惯。如此, 对于有形的诸如公共设施、安全保障、生活环境等, 无形的诸如认同感、社区归属感、社区氛围、社区内外关系等半公共产品,无论居民需求表达的习惯和“能力”,还是通过居民参与的集体行动对该类产品的提供习惯和 “能力” , 都需要相当时期的“发育”。同时, 本应直接提供相当部分半公共产品的社区种种社会组织的“发育”亦尚待时日。因此,社区在相当时期难以完全承接企业和政府应该转移出来的半公共物品供给功能。由此而言,简单将社区划界为与国家、 市场分离的独立领域, 在相当时期是不合现实情境的, 也是对社区 “发育” 有害的。其二, 社区基于生活共同体的范围和边界。如果说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的重要内涵是社区居民间的紧密互动、协作系统,那么,中国城市社区的重要内涵,却是地域结构、区位结构和人际互动体系统合并逐步向人际互动系统为主过渡。在相当时期内,中国城市社区居民难以形成西方那种生活层面关系紧密的伙伴式群体。支持这一判断的主要根据是:第一, 中国历史上不同社会制度下出于管理需要的行政区划以社区的现实存在为基础, 社区兼有社会和地域的空间概念。[7]P67)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区也是兼有社会和地域的空间概念。第二, 单位制的影响。中国的社区依与单位关系可分为单位制社区、 低收入阶层社区和高收入阶层社区。其中尤其单位制社区居民相当时期与单位关系较紧密,一些半公共产品还要靠单位提供,一时难以形成居民作为主体的相互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三,如前所述,社区各种社会组织的“发育”需要相当过程。当然,城市社区发展的趋向是生活层面关系紧密的伙伴式群体,但是,在相当时期依此将社区划界确实不适宜。其三, 社区基于社会管理的范围和边界。社区是与国家、市场平行分立的领域,还是社会基本单元?西方现代社会的 “国家、 市场、社区三元化结构”特征比较明显, 一些学者提出, 中国社会结构将或者应从 “国家一元化结构”过渡到此种结构。笔者认为,中国的社区是或应是与国家、市场相对分立的特殊的社会管理单元。首先,毋需赘言,适应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化需求,社区与国家、市场分立以承担半公共产品的供给确是现代性之一般要求。其次, 如前述言及哈耶克的思想以及后面涉及的诺斯的思想等给我们的启发,中国社会文明发展有自身的 “生命轨迹”,我们不能改变它提供给我们的 “整体框架”,我们只能在此框架内改善社会结构,这也是中国现代性的特殊要求。具体而言,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与社会管理结构 “下伸”至基层密切相关,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事实为此提供了足够依据。何以如此,这恐怕涉及到本文开头提及的哈耶克所谓的“无知知识”。换言之, 尽管我们由于理性有限对此“无知”,但此种“社会运作方式”却可能具有重要意义。概而言之,中国的社区概念,其范围和边界若排除国家管理的因素(尽管这种管理方式在社区肯定不同于国家层面),不可避免地是有害的。

三、 制度为什么重要

制度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我看来,简言之,保障人交往中的自由创造。人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自由创造, 尽管形式上制度形成与人的创造有关,但归根到底自由创造需要制度(当然包括习惯在内)提供空间。人的自由创造离不开交往,“交往既包含冲突,又包含合作,冲突产生制度的必要性,合作产生制度的可能性,制度存在的理由,即在于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的关系,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 [12]。具体而言,制度为什么重要呢?

第一,理性有限,需要减少不确定性。毋庸赘言,不少学者已阐明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我们现在意图说明制度和有限理性的内在关联。理性有限,首先涉及一般而言的人的理性不及的“无知”领域,人的活动有效进行依凭世代积累的无形制度——习惯、 习俗等规则。其次涉及特定个体、 群体 “知识” 有限, 依凭制度提供指南, 正如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 所言,“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 [13] P34)。经由制度,人知道交往中如何去做,也明了别人将如何行动。

第二,提供有限度的选择集。用诺斯的话说,“制度规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13] P4) 。制度不规定人们具体如何做, 它只规定可以选择行动的空间。其意义之一, 为避免和解决人们在交往中可能形成的矛盾、冲突预置了条件。人在制度规定的空间中选择,交往的人彼此之间不至于冲突,假如出现违规行为,还可以按制度规定去协调、 解决。意义之,在制度提供的空间内,人可以自由选择, 这就为人的创造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第三,保障较低交易费用的交往活动。盛洪在《为什么制度重要》 一书中阐释重要的科斯定理时提到,科斯定理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权利归谁所有,资源配置的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交易费用为零, 制度是不重要的。反过来, 假如交易费用为正,制度是重要的。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在现实世界中,人的交往没有一处是没有交易费用的,也就是说,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总要费劲,所以,制度是重要的[ 14] P2526)在制度条件下,人的交往不是不需要费用,而是所需费用较低, 假如某项制度运用起来交易费用比较高了, 制度变迁(以交易费用较低的制度代替交易费用较高的制度) 就发生了。所以,制度的重要性之一就是保障较低交易费用的交往活动。

四、和谐社区及和谐社区制度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对于和谐社区的标准,官方的界定为,“居民自治、 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 [15]。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 该标准体现了权威性、 指导性、 评价性等特点,但其是一种目标性的界定,没有突出和谐社区建设的形成性性质,而形成性、过程性性质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理论前提之一。和谐社区的根本性质自然地立基于和谐性质、社区性质以及两者结合性质。和谐社区的根本性质,简而言之有三。其一,多元主体的发育或培育性。作为和谐社区条件之一的多元主体既需要天然生成,也需要自觉培育。其中,尤其居民和社区组织的发育和培育至关重要。其二,多元主体基于相互间矛盾持续生成和化解的发展性。社区多元主体间矛盾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正是这种矛盾的持续生成和不断化解,促进了多元主体的持续发展,生活质量的持续提升。其三,多元主体异质分层持续互动性。和谐社区所涉之多元主体,就基本性质而言并不在一个层面上,对此,已有学者注意到,提出在社区治理多元主体持续互动中,党组织和政府组织是社区良治的领导和主导力量。[16]但是,为什么党组织、政府组织与社区其他主体不在一个层面,我以为主要根据在于前述“中国的社区是或应是与国家、市场相对分立的特殊的社会管理单元”。社区党组织 政府组织与社区其他主体诸如社区组织、市场组织、非赢利组织、 居民等是异质的。社区党组织、政府组织的指向是居民、 社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其他主体的指向是居民 社区的具体利益、切近利益。依此而论,社区其他主体与党组织、政府组织的和谐是通过异质互动不断形成的,两者实质平等、 形式不平等,后者通过与上级组织的联系,基于占有更大社会资源而为与前者的互动提供“框架”。而社区其他主体却是实质、形式均平等他们之间的互动是同质的。由以上制度的讨论,可以推论,对于社区乃至和谐社区而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试图说明, 和谐社区制度的根本性质是,无形制度强影响背景下的习得性自治过渡。诺斯将制度划分为非正规制约和正规制约, 并且认为后者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社区与其他活动区域、共同体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他与人的居住性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这一性质就使和谐社区制度中的无形制度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使人际关系的人的选择的约束更强地依赖习惯、 习俗的影响。同时, 居民自治,相互间矛盾的协调、化解,需要经由重复行为的经验积累,需要习得,需要经历由模糊规则向清晰规则的过渡过程。因而,和谐社区制度的根本性质, 难以避免地呈现为无形制度强影响背景下的习得性自治过渡。

五、 和谐社区制度怎样才可能是有效的

对这个问题,限于本文篇幅,这里只扼其要而讨论。一般而言,制度的有效性与制度的形成、内容、实施相关,和谐社区制度的有效性,则与和谐社区根本性质相联系的制度形成、内容、实施相关。和谐社区制度运行的根本目的,在于造就和保持一种和谐秩序。对于秩序,哈耶克有很深刻的见解,他指出,“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一种与环境相调适的秩序,显然不可能通过集中指挥的方式得到建构, ……这种秩序也就是博兰尼所谓的自生自发形成的‘多元中心秩序’” [1] P200) 。由上述而论, 和谐社区制度的供给, 显然应以居民供给为基础, 不仅非正式制度 (如邻里间公约) 如此, 即便应由国家供给的制度也应充分遵从居民的习惯和意愿。换言之,和谐社区制度的供给应是居民自供给基础上的居民、国家双层供给。由前述推论,和谐社区制度内容的基本性质应为有差异 (依据不同类型社区) 的过渡性。[17]低收入居民老社区、 单位性社区制度中的非正式制度权重

更大、 制度过渡性更强。至于制度的实施,不可避免地需要依靠社区基本主体—— —居民, 而且应创造条件使居民打破局限于生活圈子的习惯,在与其他社区,尤其是先进社区的反复交往、 观摩中习得理解、实施制度的经验、 能力。概而言之,在居民乃至其他主体主动、 反复的制度制定、 实施、完善的持续参与(包括矛盾协调、化解)中,和谐社区制度才可能是适宜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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