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9年6月26日21时许,闫进步驾驶豫NL3939号白色马自达轿车,在垣曲县县城七一路百年老妈饭店路段,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将路上行人孟彪碰撞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人闫进步,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后,弃车逃逸。垣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案件之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扣押了闫进步留在肇事现场的马自达轿车,询问了目击证人。2009年6月29日,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进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人闫进步,2009年7月21日,在河南省永城市老家被抓获,2009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0日,经垣曲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9年6月29日,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可是受害人一家的损失尚未赔偿,侵权人在本地的财产只有肇事车辆,且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受害人一家均不了解,倘若解除了对肇事车辆的扣押,那么以后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一定会产生困难。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该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二、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对侵害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是刑事案子尚在公安机关侦破阶段,或者还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均无权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虽然有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但必须等到案子起诉到法院之后,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那么,发生刑事案件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侵害人的财产如何采取保全措施呢?
三、办法:
实践中,人们尝试了很多办法,其中借助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或者物证进行扣押;二是人民法院提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并裁定进行保全;三是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诉讼保全。
办法一,即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或者物证进行扣押。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有时能起到保全的作用。但明显违背立法精神,司法动机不纯,容易授人以柄、遭人误解,损害司法权威。而且能采取措施的财物的范围狭窄,仅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果遭遇侵害人或其家属转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给受害人将来的索赔产生困难,损害受害人利益的,明显不能采取这种措施。
办法二,人民法院提前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并裁定进行保全。前几年,我们遇到一个受害人亲属来找,说是家人被人杀害,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正欲变卖位于谭家乡街面上的上下四间商品房。找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告诉他,他们无权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措施,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所以请求法院能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他人继续损害受害人利益。因为情况紧急,我们请示了领导后,领导安排刑事审判庭的同志立即裁定查封了犯罪嫌疑人的商品房。查封裁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虽然当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按照领导的吩咐我们采取了措施,但是案子尚未公诉到人民法院,在没有被告人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列为被告人,采取保全措施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方法三,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诉讼保全。在刑事诉讼尚未完结以前,甚至刑事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还没有受理该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能不能先受理后进行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能够确认侵害人,损害的事实也已经确定,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的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条件,法院也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刑事案件,不能先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
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到底是什么呢?从理论上讲,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现了责任竞合的情况,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又构成了法规竞合,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交叉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暂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诉讼规则,被称作是“先刑后民”原则。适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同的诉讼中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矛盾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情况下解决途径有两种,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判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相关法律事实只作一次认定,从而有效避免了不同诉讼中对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作出的矛盾认定。如果刑事诉讼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的话,须优先进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接着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已经审结的情况下,刑事诉讼可以参照民事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如果发现民事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确有错误的话,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以确保不同诉讼中对相同法律事实作出同一的认定。
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在法律上的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那么,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尚未完结以前,到底能不能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呢?
从理论上讲,规定“先刑后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同的诉讼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矛盾的认定。而受理民事案件,仅仅是启动了民事诉讼;采取保全措施,也仅仅是通过形式审查作出裁定,目的是为了将来民事裁判的执行。无论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还是采取保全措施,均不对涉案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也就不会出现与可能进行的刑事诉讼作出矛盾的认定。所以,在刑事诉讼尚未完结以前,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以及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反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
从法律上讲,民事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九十三条规定的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条件,法院也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只是受理民事案件之后,如果存在刑民案件交叉的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再继续审理该民事案件。
综上所述,发生刑事案件之后,刑事诉讼程序尚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侵权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话,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本文所举案例,受害人家属申请诉前保全之后,在公安机关放车之前,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果断采取了保全措施,为后来的民事赔偿问题能够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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