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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不规范被判无效

 安德森王子 2011-01-18

自书遗嘱不规范被判无效

日期:2010-06-27

  【案情回放】

  张某早年丧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周某强外出打工。2006年11月,张某去世,留有四间瓦房、存款5万元、冰箱、电视机等遗产。小儿子周某胜在清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份遗书,遗书为张某亲笔所写,主要内容就是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小儿子周某胜,但书写时间不明。

  周某强赶回来参加母亲的葬礼后,准备与弟弟共同继承遗产,周某胜却拿出遗书称母亲已把遗产全部留给了他,哥哥不能继承遗产。周某强认为该遗书无效,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并于日前向邵武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周某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认定张某所写的遗书为无效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判决四间瓦房、存款5万元、冰箱、电视机等遗产由周某强、周某胜共同继承。

  【专家点评】

  首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相关规定,自书遗嘱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正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正文,也不能采用打印或复印的方式;同时立遗嘱人要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才可以被认为有效。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本案中,立遗嘱人张某亲笔书写遗书正文,但由于遗书的书写时间不明,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大儿子周某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在张某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因此判决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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