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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支出实例 - 风雪儿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水果沙律 2011-01-20

新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支出实例

企业所得税 2009-01-13 10:09:42 阅读67 评论1   字号: 订阅

新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支出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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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题1:销售(营业)收入1300万,业务招待费15万,利润100万,适用所得税率25%,计算下这家企业要交多少所得税

        计算:

        15万*60%=9万   看是否超过收入1300万*0.5%=6.5万    可以看出已超过则只可以按6.5万税前扣除

        则应缴所得税={100+(15-6.5)}*25%=27.125万

例题2:销售(营业)收入1300万,业务招待费5万,利润100万,适用所得税率25%,计算下这家企业要交多少所得税

      计算:5万*60%=3万  看是否超过收入1300万*0.5%=6.5万  没有超过

        则应缴所得税={100+(5-5*60%)}*25%=25.5万

 

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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