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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物的根本

 传统文化网站 2011-01-24

5.事物的根本

【原文】世主所贵1者,宝也;所亲者,戚也;所爱者,民也;所重者,爵禄也。君则不然。致2所贵,非宝也;致所亲,非戚也;致所爱,非民也;致所重,非爵禄也。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不为重禄爵分其威,故曰:威重于爵禄。不通此四者,则反于无有。故曰:治人如治水潦,养人如养六畜,用人如用草木。居身论道行理,则群臣服教,百吏严断,莫敢开私焉。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嬖3、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故有罪者不怨上,受赏者无贪心,则列陈之士,皆轻其死而安难,以要4上事;为兵之极也。

右四伤

【译文】当代君主所崇尚的是珍宝;所亲近的是亲属;所爱护的是人民;所重视的是爵位俸禄。明白的君主不是这样,他最崇尚的不是珍宝;最亲近的不是亲属;最爱护的不是人民;最重视的不是爵位俸禄。所以他不会因为重视珍宝而损害政令,所以说,政令比珍宝还贵重。他不会因为爱护亲属而危害社稷,所以说,社稷比亲属还要亲。他不会因为爱护人民而违反法律,所以说,法律比人民更值得爱护。他不会因为重视爵位俸禄而分散权威,所以说,权威比爵位俸禄更为重要。不懂得这四方面的道理,权力将丧失得一无所有。所以说,治理百姓如同治理积水,养育百姓如同养育六畜,使用百姓如同使用草木。君主以身作则按理行事,那么群臣就会服从教化,百官就会严格执行,没有人敢徇情枉法。君主论功行赏,就不会失去法律。宠信、左右侍从、豪门大族、尊贵之家、朝廷大臣,不因为地位高而增加功劳。关系疏远、地位卑贱、不知名人物、不因为地位低而埋没功劳。所以有罪的人不怨恨君主上级,受奖赏的人不贪得无厌,那么列阵参战的士兵,都会舍生忘死不避危难,以求取上级事情的成功,这就是治理军队的最高境界。

以上是四种伤害。

【说明】本节还是继续论述了四种伤害,这就是事物的根本。一个统治者最亲爱的是什么?不是亲属,而是社稷国家。统治者要不要爱民?当然要,可是不能因为爱民而抛弃法律。就象我们普通人一样,不会因为重视珍宝而不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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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贵:(guì桂)《管子·牧民》:“御民之辔,在上之所贵。”《老子·十三章》:“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国语·晋语》:“贵货而贱土。”《礼记·中庸》:“去谗远色,贱货而贵德。”《荀子·大略》:“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韩非子·初见秦》:“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吕氏春秋·察今》:“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商君书·画策》:“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这里用为崇尚、重视之意。

2.致:(zhì志)通“至”。《管子·君臣下》:“致赏则匮。”《荀子·君道》:“致忠信。”《后汉书·张衡传》:“致思于天文。”这里用为极、尽之意。

3.便嬖(bi壁):《书·冏命》:“无以巧言令色,便辟侧媚。”《管子·八观》:“便辟左右,不论功能而有爵禄。”《左传·隐公三年》:“嬖人之子也。”《左传·定公十年》:“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国语·郑语》:“而嬖是女也。”《礼记·缁衣》:“毋以嬖御人疾庄后。”《孟子·梁惠王上》:“便嬖不足使令于前与。”《说文》:“便嬖,爱也。”这里用为能说会道,善于迎合的宠臣、亲信之意。

4.要:(yan)通“徼”。《晏子春秋·内篇问下》:“不庶几,不要幸。”孙星衍云:“要与徼通。”《孟子·公孙丑上》:“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告子上》:“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赵岐注:“要,求也。”《荀子·王霸》:“所使要百事者诚仁人也,则身佚而国治。”《韩非子·喻老》:“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吕氏春秋·爱类》:“要利之人,犯危何益?”高诱注:“要,徼也。”这里用为探求、求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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