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47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根据深财科〔2010〕186号:《关于公布<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深财科〔2010〕157号)印发后,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属分局已开始受理企业的申请。由于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较多,准备时间较长,部分企业要求将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适当延长。经研究,现决定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由原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延期至2010年11月30日。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我司有一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请问此证明单可以用来抵扣吗?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销货方记账联复印件(需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抄税证明单(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留存联);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丢失抵扣发票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纳税资料);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审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审批通过后可抵扣。 我司是外贸企业,向工厂购货用于出口,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工厂说在当地的税务局开具证明并且将记账联盖上发票专用章后寄给我司,认证后并申报退税,请问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如何处理?谢谢!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需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非免税货物)取得中铁快运小件货物运单是否可以抵扣运费?谢谢! 国税函〔2003〕97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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