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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咨询

 昵称2476204 2011-01-27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规定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完成了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910日至930日推迟为每年121日至 12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除了深财法[2010]5号文规定的九项资料外,申请单位另外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
  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供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执行。
  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012月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时自己注明。但从2011年以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五、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1.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200211日前或200911日后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200211日至20081231日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六、以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九月十三日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47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根据深财科〔2010186号:《关于公布<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深财科〔2010157号)印发后,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属分局已开始受理企业的申请。由于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较多,准备时间较长,部分企业要求将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适当延长。经研究,现决定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由原2010928日至1110日延期至20101130日。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我司有一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现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请问此证明单可以用来抵扣吗?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销货方记账联复印件(需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抄税证明单(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留存联);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丢失抵扣发票开具日至申请抵扣期间纳税资料);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审批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审批通过后可抵扣。

我司是外贸企业,向工厂购货用于出口,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工厂说在当地的税务局开具证明并且将记账联盖上发票专用章后寄给我司,认证后并申报退税,请问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如何处理?谢谢!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需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请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非免税货物)取得中铁快运小件货物运单是否可以抵扣运费?谢谢!

 

国税函〔200397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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