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报销类别 | 携带资料 |
专项资料 | 基本资料 |
1 | 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就医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 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或《异地就医记录册》原件。 | ①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 ②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急诊留观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需提供《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复印件; ④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
2 | 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患急性疾病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某时到某地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
3 | 因急诊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留观或住院,经核准的基本医疗费用 | 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
4 | 各种原因欠缴医保费,欠费3个月内补缴完毕的,欠费期间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 单位说明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原因证明(非单位原因的,同时提交地税、银行或市社保基金中心确认原因证明)。 |
5 |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 医保系统故障未能正常记帐 | 就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
因遭受打劫受伤,案发三个月后仍未结案 |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②案发三个月后公安部门出具的仍未结案的相关证明。 |
其他特殊情况 |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