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追缴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吗

 东东东gd 2011-02-04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追缴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吗

2008.01.14   智华

 

中国税务报:

近日,我县国税稽查局通知我们,我单位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税务部门要求对已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这样做对吗?

浙江常山某针织有限公司 符总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法规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处理办法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 智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适用地区:全国

发文时间:20071212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240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税种
             滞纳金征收明细表
纳税人(章):                                              所属时期:200      日-                                              
稽查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纳税人填写 征收分局填写
序号 200 年 记帐凭证字号 会计帐簿编号 摘 要问题说 查补应纳税款 应纳税期限 开票日期 税款金 额 税票号码 滞纳金起止日期 滞纳金天数 滞纳金比率 滞纳金金额 滞纳金税票号码 备注
                       
                                                   
                                                   
                                                   
                                                   
                                                   
                                                   
                                                   
                                                   
                                                   
                                                   
                                                   
                                                   
检查人: 制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一式四份征、管、查、企2.如稽查用可附处理决定书后送达纳税人3.处理决定书应规范写为:应补增值税金多少元,及其相应的滞纳金。告知事项应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