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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部門:老闆春節紅包不能衝抵加班費

 LM0318 2011-02-05
勞動監察部門:老闆春節紅包不能衝抵加班費
新聞中心-中國網 news.china.com.cn  時間: 2011-02-05  責任編輯: Tina

春節期間,還有不少行業的勞動者堅守在工作崗位上,他們最關心的莫過於加班費了。昨天,記者從南京市勞動監察支隊值班熱線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存在用“春節紅包”衝抵加班費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表示,“紅包”和加班費完全是兩碼事。

“紅包”不能算加班費

案例:昨天中午,記者來到新街口一家品牌服裝專賣店,一名營業員表示,整個春節期間,她只有大年初三才能休息一天,其餘時間都要上班。“老闆除夕中午給我們加班的人發了一個大紅包,有三百塊錢,這應該算是加班費吧。”

分析:南京有部分企業習慣在春節給加班的員工發“紅包”,並且把“紅包”視作員工的加班工資。對此,市勞動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紅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是一種福利,加班費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應專門支付。

為保“飯碗”不敢較真

案例:昨天,浦口區一大型社區的物業保安表示,過年期間他要加班五天,物業公司老闆獎勵他們每天50元,這就算是春節加班費了。記者了解到,從春節放假前兩天一直到大年初二,市勞動監察支隊接到的諮詢電話約有50個,八成都是問加班費演算法的,但詢問者大多不願意透露姓名和工作單位。

分析:在職職工為了保住“飯碗”,多數人不得不忍氣吞聲吃啞巴虧。因為加班費到勞動部門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往往都是從用人單位離職後的事。去年,勞動監察共接到了兩萬個諮詢投訴電話,立案的有8000多件,其中涉及到加班工資的佔30%。據統計,超過六成的人“從未想過”要保留加班憑據;雖有約三成的受訪者想過保留相關憑據,但也苦於“沒有憑據可留”。

今年春節假期從2月2日至8日,2月2日~4日3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接下來4天為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如不支付則需安排補休。

按相關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以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的一類地區每月1140元計算,日工資應為1140元除以21.75約等於52.4元。這樣算來,除夕至年初二,這三天勞動者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至少為157.2元(52.4×300%),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這後四天加班,每天至少為104.8元(52.4×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麼至少可拿到890.8元,相當於月工資的78%。

市勞動監察支隊提醒,節日期間,勞動者如發現單位不願意支付加班工資,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市勞動監察值班熱線電話86590900。同時,勞動者要留心掌握加班證據,如考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通知加班的電子郵件、加班時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提交工作成果的電子郵件等。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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