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演需要付费吗?
现在很多歌星举办演唱会时言明为“义演”,将所得收益全部捐献给希望工程或是艾滋病人管护中心之类的公益性单位或其他需要资金的地方。这种“义演”的收益由于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因而往往在税收上可以获得减免。这种表演从著作权法意义上来看,是合理使用吗?是否可以因为演出目的的公益性而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看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必须是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即不向观众收门票或其他任何可等同于费用的财物;必须是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被使用的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免费表演,否则,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向表演者要求付酬。当然,即使是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也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例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对于“义演”,虽然表演者不收取报酬,但是观众还是需要付费的,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表演者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就须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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