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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思考1

 fonda3319 2011-02-10

关于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思考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21

  摘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在这些年被提的越来越响。流浪乞讨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及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又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儿童 权利立法 执法

  当全世界都在呼吁“保护人权”且对各社会主流群体的人权保护日趋完善,社会各界都享受或开始享受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时,却仍有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许多同龄人享有的权利甚至最起码的温馨,却有着其他同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的经历,他们几乎孤立于保护社会权利的福祉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们”就是生活在社会权利保护未能波及到的角落里的——流浪乞讨儿童。

  西方经济学家罗尔斯曾经说过:“当一个社会能注意到这些最底层、最卑微的人时,并且给他们一定的保障,权利被改善时,整个社会的公平就会被提升。”现在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及给予他们权利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多,日益引起了社会的一些注意,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儿童的权利的保护却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的地方。

  城市中的流浪乞讨儿童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群体,这类特殊的群体一直被当作污染城市环境的垃圾,但是他们背后所隐藏的却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发展所面临的深层次的问题,他们的产生及大量涌入城市必将会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别是现在对于很大一部分乞讨者来说,流浪乞讨已不再是他们的谋生手段,而成为一种生活状态。这种观念的形成并在乞丐群落中的蔚然成风,令人担忧。在这个群体中,未成年流浪乞讨者的生存状态显得更加让人心生忧怜。

  我们对流浪乞讨儿童的生存现状进行了调研分析,并从法律层面上对此进行了阐释。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现今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不容乐观。从总体上看,流浪乞讨人群也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

  若想真正的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必须要首先了解其现状。仅从威海市而言,在步行街那里乞讨的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最通常的是一个中年人在旁边靠着墙站着,监视着他们利用的孩子们。这些被他们操纵的儿童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流浪乞讨儿童的身心健康面临着巨大的威胁,身体的健康无法保障,心理健康也因为过早的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而滋生了许多弊病,更有甚者,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的数字,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150万,其中80%有盗窃、抢夺等违法行为,45%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为生,74.4%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在城市的繁华街头,随处可见流浪乞讨的儿童,他们大到十三四岁,小到襁褓中的婴儿,而且在各个城市中都不在少数。归结起来,这些流浪乞讨的儿童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儿童乞讨,“父母”暗中保护。这一类应该是所有乞讨的流浪儿童中最多的,经常是乞讨儿童衣着破旧污秽不堪,见到路人不是下跪作揖,就是死缠烂打,紧跟不舍,讨到钱后交给不远处所谓的“父母”,而乞讨儿童稍不专心“工作”,即会遭到“父母”的厉声呵斥,甚至是打骂。

  (二)残疾儿童沿街乞讨,换取路人怜悯。此类乞讨儿童也不在少数,在大街上,乞讨儿童将自己残疾的躯体暴露于来往的行人面前,甚至有人故意残害儿童躯体,以换取他人的怜悯。

  (三)“母亲”怀抱婴儿当街乞讨。在市区经常可以看到一对母子(或母女)坐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面前放着一个饭缸,面黄肌瘦孩子依偎在“母亲”身旁,等待路人的施舍。

  (四)未成年儿童跪倒在街头,谎称家里出现灾荒或是有亲属身患绝症,乞求社会给予帮助。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例如:雇主强制孩子们为围观群众表演危险动作(如口吞玻璃,光脚踩钉子甚至吞剑等等),而后雇主再向围观的群众收钱。

  暂且不论这些乞讨的儿童是否真正的乞丐(笔者认为其中大部分是被人利用的“职业乞丐”),单就利用儿童乞讨这个问题,国家就负有管理救助的职责。而今街面上发生的这些事情,却没有一个部门出来干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尽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但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及无行为能力的儿童显然不能适用该原则,国家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应实行“主动救助”原则,对不法利用儿童乞讨的人还要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

  (一)、救助机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当时流浪儿童和孤残儿童一起被收养在“孤儿院”和“教养院”里。此后,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救助逐渐与孤残儿童分开。1982年,国家将流浪儿童归到了流浪人员一类,并在各地建立收容遣送站,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和遣送。随后,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并要求对老幼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当时的流浪儿童和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一样,被公安机关发现后,收容到收容遣送站,然后由民政部门遣送回原籍,当地政府责成有关村镇、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城市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对农村中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政府批准,送农村敬老院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开始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流浪儿童有其特殊的形成原因,背后有着复杂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自身也有带有需要矫治的不良恶习,简单的收容遣送并不能让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基于此,社会也对这方面的救助问题进行了逐步的探索。1992年,民政部进行深入研究,指导地方收容遣送站结合收容遣送工作探索防止流浪儿童增加的新方法。1994年,全国的收容遣送工作开始将流浪儿童与成年人分开。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部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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