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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章程

 sunlea 2011-02-1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系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系统,在通过柜面、电子银行渠道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即期买卖交易。账户贵金属包括账户黄金、账户白银、账户铂金和账户钯金等非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

 

第二章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开办

 

第四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盎司)与美元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多币种活期基本户作为资金账户。

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与人民币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作为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的资金账户,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电子银行渠道开立账户贵金属(克)账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第六条 客户的账户贵金属账户只用于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账面收付记录,账面贵金属余额不能支取、转账或兑现为实物贵金属,且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柜面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客户,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必须遵守本章程;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还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账户及密码的使用与保管

 

第九条 客户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资金帐户存折、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挂失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因客户遗失或泄露电子银行相关密码造成客户在账户贵金属交易中出现损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报价及交易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个交易品种。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 ;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分属两个账户,两个账户间相互不可转换。

不同类别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每笔交易起点,交易最小计量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规定时间或网上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做市商,在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向客户进行报价,并将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客户通过查询汇率屏、电子银行或从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账户贵金属价格均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一定能准确地反映成交时中国工商银行的实时报价。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成交价格及交易明细以电子银行渠道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电子银行渠道注册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查询成交明细。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有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成交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即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判断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即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满足客户的成交判断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交易

(一)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三种,客户可使用的种类,以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实际提供的委托种类为准。

(二)客户可在账户可用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余额内提交委托。如客户提交委托时,其账户内可用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余额少于该笔委托所需金额,该笔委托将全额不被接受。

(三)交易委托被接受后,其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不能对冻结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办理再次交易、委托、取现、转账等业务,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委托被接受系指客户的委托指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中形成记录并开始实时判断报价是否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委托成交系指因报价满足客户指定的成交判断条件而解冻因委托被接受而冻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并进行交易。

(四)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挂单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内撤销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

第十八条 美元现钞、现汇不能通过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相互转换。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钞;客户以美元现汇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汇。

第十九条 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法,因客户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客户不能交易或交易延迟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中国工商银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客户超过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下达的交易指令无效。因客户账户贵金属买卖指定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无效。

 

第五章 公告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买卖的客户,均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客户应对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其它适用于本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关于本章程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修改并保留与之相关的权利。本章程如有变更和修改,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客户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的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对章程的修改并接受修改后的章程约束。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10426日起生效,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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