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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春意飞龙 2011-02-14
宝安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指街道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对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矿商贸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三来一补”企业等。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市、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街道组建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协助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街道安监办,下同)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其业务相对独立,受街道安监办领导,在业务上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安监局,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区安监局设立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街道安监办内设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安监办副主任兼任。

街道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负责本街道安全生产巡查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街道按照辖区工矿商贸企业的总面积,每6万平方米配备1名安全生产一线巡查员。同时应充分考虑本辖区企业的产业结构、区域分布、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等因素配备安全生产一线巡查员。

各街道配备的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中共宝安区委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深宝府[2005]12号)所规定的4060人的配备数。

第八条  各街道应当保障安全生产巡查队伍的办公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确保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薪酬应适当高于本单位同类聘用人员。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由各街道负总责。聘用的安全生产巡查员报区安监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聘用的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安全主任资格;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聘用的安全生产巡查员经区安监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证件,方可上岗;

区安监局每年定期对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各街道巡查办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岗位职责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方案及结果报区安监局巡查办备案。在职安全生产巡查员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必须将其调离巡查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区安监局巡查办应适时对各街道巡查办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巡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各街道巡查办可采取定期巡回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开展巡查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防护单位、区和街道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单位的巡回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应当重点对工矿商贸企业的以下生产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经费投入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从业人员按章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使用车间、涂层烘干室、净化车间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消防设施、逃生通道、逃生标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六)各类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七)电力电气设备安全防范措施;

(八)特种设备设施安装及检测;

(九)车间、仓库、宿舍等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现象;

(十)事故应急处置及从业人员逃生自救演练情况;

(十一)其它可能引起群体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时,安全生产巡查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安全生产巡查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依法行使如下权力:

(一)查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

(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收集相关情况、材料;

(四)记录安全生产隐患状况并现场提出整改纠正的指导意见;

(五)督促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巡查工作:

(一)表明身份。安全生产巡查员进行巡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工作身份,告知对方巡查的目的、内容、要求等。

(二)现场检查。抽查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方式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情况记录。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等内容填入《现场巡查记录》,并由巡查员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确认。

(四)告知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巡查员应当场提出改正建议;对不能当场改正或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要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有关整改建议告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五)资料整理。安全生产巡查员在当日巡查完毕后,应将当天巡查情况、材料等整理后输入信息共享系统。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开展跟踪复查时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按时整改的,应当结案归档;被检查单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巡查办,由街道巡查办移交街道安监办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外的其它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过本街道安全隐患信息处理中心移送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巡查纪律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文明规范地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巡查员应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或行政处罚等;

(二)超越职责权限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三)强行向被检查单位推销指定产品等营利活动;

(四)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或财物;

(五)利用职权向被检查单位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

(六)包庇隐患单位;

(七)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和未完全履行安全巡查职责的巡查员,将由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宝安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宝安区安全生产巡查暂行办法》(深宝府办[2005]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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