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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实物劳动生产率

 修一切 2011-02-14

采矿实物劳动生产率

 采矿实物劳动生产率是反映每个矿山全部人员或工人及学徒,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采剥(掘)作业量。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全员实物劳动生产率(吨/人)   =    采剥(掘) 总量(吨) 

                                       采矿全部人员平均人数

      采矿生产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吨/人)   =       采剥(掘)总量(吨)   

                                             采矿生产工人及学徒平均人数  计算说明:

    (1)采矿全部人员平均人数以劳动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并扣除其他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工作与企业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

员、出国援外人员、长期(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6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等。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指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从社会分工来看,可以不

由企业来办,而实际上由企业来办的服务性机构(如企业办的小学、中学、大学、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商店、粮店、派出所、邮局)的工作人员。

    (2)只有采矿没有选矿的矿山,在计算采矿全员实物劳动生产率时,按全矿全部人员的平均人数来计算。

    采选联合或有多种产品(如锻烧、烧结、水泥、冶炼等)的矿山,在计算采矿、选矿、煅烧的全员实物劳动生产率时,其人数应包括分摊矿山机关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辅助生产车间的人数,但不再分摊联合企业或矿山公司一级的上述人员。分摊办法,可按人员比例分摊,也可按服务工作量进行分摊。

    (3)生产工人及学徒的实物劳动生产率指标的母项,是指直接生产该产品的直接牛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不包括为多种产品服务的辅助部门的生产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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